修订完善反洗钱法 开展境内外合作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28日08:29 法制日报

   板斧二:修订完善反洗钱法律重拳打击洗钱犯罪

  在刑法修正案(六)出台之前,只有走私、贩毒、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被列入洗钱罪的上游犯罪。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出台,其中对洗钱罪进行了修订,增加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和贪污受贿三类上游犯罪。

  “这进一步拓宽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为法院认定反洗钱罪提供了比较充足的法律武器。”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

  2007年2月,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经侦支队侦查发现,2006年7月,潘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一名台湾人,答应协助其转移通过网上银行诈骗的资金,并约定按转移金额的10%提成。之后,潘某伙同他人,以每张150元至200元不等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了227张以“陈涛”等人身份证办理的银行卡,转移赃款。

  2007年10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洗钱罪宣判此案。

  “这是反洗钱法实施后我国首起上游犯罪属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管辖的洗钱判例,具有普遍的指导和示范意义。”这位负责人说,如果这个案子在刑法修正案(六)出台前宣判,那么潘某是不能以洗钱罪判处的。

  目前,公安机关查处的多数地下钱庄经营者是以非法经营罪论处的。由于地下钱庄违法犯罪活动隐蔽性强、多以“对敲”手法划转资金,取证较难,加之由于法律方面的一些原因,一些违法犯罪分子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这些也是近年来地下钱庄在我国大量滋生的重要原因之一。随着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进一步扩大,对洗钱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也在加大,这对地下钱庄经营者起到了震慑作用,打压了地下钱庄的生存空间。

  板斧三:开展境外合作破解“两地平衡式”

  “地下钱庄的资金流转方式通常为交易双方约定好利率,一方将人民币交给或转账给境内地下钱庄后,境内地下钱庄即通知境外地下钱庄将相应的外币交给或转账给客户指定的账户,反之亦然。”这位负责人说,当前,两地平衡式的交易方式越来越成为地下钱庄惯用的“伎俩”。

  2007年初,广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发现一个特大地下钱庄从事非法买卖外汇交易。经过侦查,该钱庄幕后老板为一名叫杜某的香港人,在香港、深圳、广州分别设有经营点,一日非法买卖外汇经营额最高达1000多万元人民币。6月26日,广州、深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采取行动,成功破获了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桂花岗、深圳市罗湖区大信大厦的两个地下钱庄,扣押、冻结涉案资金折合人民币800多万元,两个地下钱庄非法经营金额超过40亿元人民币。

  据介绍,参与此案非法外汇买卖的交易主体大多有涉外背景,本外币的兑换和汇付以间接方式进行,人民币不必流出境外,外汇也不必流入境内,各自分别对应循环。当境内“客户”需要外汇资金时,地下钱庄先在境内通过其控制的公司收取人民币,之后指使境外同伙将外汇资金划到该“客户”指定的境外银行账户上;反之亦然。

  “境内客户通过会计处理,可将其做成其与地下钱庄控制的公司之间的人民币收付款,这样在账面上表现的只是单方的两企业人民币资金收付款的关系,局外人很难找到境内人民币收付与境外外币划转之间的内在关联。”这位负责人说。

  加大与境外执法部门的密切合作,对于有效打击搞“两地平衡式”的地下钱庄,显得尤为重要。2007年6月,中国成为最具权威的国际反洗钱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成员。中国警方还在情报交流、追赃缉捕等方面开展与国(境)外警方的合作。

  据统计,仅2007年以来,公安部已协助国(境)外执法部门调查涉嫌洗钱的犯罪线索200余起,破获了一批洗钱及地下钱庄违法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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