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公积金收益用于廉租房”无可厚非?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31日17:33 观察与思考

  -上海 周义兴

  不论从财产所有权性质还是从社会责任分工角度,上海有关部门动用公积金建设与收储廉租房的行为,应该受到质疑 。

  去年年底,上海市出台了相关规定,计划动用公积金的增值收益20亿元收储廉租房房源。此举一出,即为社会相关 人士质疑有违反物权法之嫌。针对质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表示,“把公积金部分增值收益用于廉租房建设也是这项 制度向中低收入职工倾斜的一种安排,无可厚非”。(3月21日《东方早报》)。

  对此,应当说,在理论上要对一种行政行为正确与否,或者说是否侵权作出恰当评介,按现代社会所公认的评判标准 ,显然不是仅凭行政行为的结果就能判断的。而一个令人信服的评判,只有从法理,以及相关行政行为是否符合自身职责、乃 至是否遵循了相应程序等加以考察之后才能作出最终评介。那么就此而言,上海动用公积金建设廉租房,是否真的是无可厚非 ?笔者认为:并非如此。

  首先,众所周知的是,住房公积金及其增值部分,乃是源于众多职工所缴公积金及其衍生利益,所以在财产性质上, 其毫无疑问应当属于众多缴纳公积金的职工所有,而相关部门只具有相应的管理权限。所以在这种前提下,如果以财产所有权 的权利角度讲,所有权人当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其中处分是财产所有权人的核心权利,除财产 所有权人及获所有权人同意外,其他任何人、任何单位均不得行使,否则就应属于侵权行为,并应就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与此相对应的是,现行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中有明文条款规定,公积金属于职工所有。所以在没有经过相应权利人授权或 同意的程序条件下,上海有关部门动用公积金收储廉租房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只有财产所有人才能(或授权)行使财产“处 分”权利行为,而非权利人未经必备程序的处分行为。由此,上海有关部门动用公积金收储廉租房的行为招来社会相关人士的 合法性质疑,可以说是必然的。

  还有以社会责任分工观点看,廉租房作为一种社会保障服务,其无论从性质还是从政府责任讲,如此的社会公共保障 产品也理应由政府用公共财政来承担。然而当将具有私权性质的住房公积金被管理部门用作公共用途时,实际上是不是等于让 众多的公积金缴纳者个人承担了本该由政府承担及履行的责任?而这,又是不是属于一种公权侵犯私权的行为?想结论,应该 也是不言自明,且显而易见的。

  所以笔者认为,不论从财产所有权性质还是从社会责任分工角度,上海有关部门动用公积金建设与收储廉租房的行为 ,在性质上并非真的是无可厚非,而是应该受到质疑。对此,上海相关部门要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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