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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高检负责人接受集体采访实录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5日16:48 人民网
[法制日报记者]:我是法制日报的记者。我的问题是关于人民法院“执行难”的问题。“执行难”作为一大顽疾已经难住人们很多年。“执行难”究竟难在哪儿?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另外“执行难”这个问题我们已经说了这么多年,现在究竟解决得怎么样了?我想问一下黄松有先生。谢谢。 [15:23] [黄松有]:首先感谢这位记者关心人民法院“执行难”的问题。“执行难”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主要表现在人难找、财产难找、找到了也难动。造成“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法制观念不强、社会诚信缺失、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法律制度不够完善,还有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如何统一、个别执行人员的素质不够高,以及执行人员的人力、物力不足等。所以,需要经过综合治理的办法,经过长期的努力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15:23] [黄松有]:这几年,人民法院为了解决“执行难”的问题,采取了几项重要的措施:一、建立了执行联动机制。现在已经初步形成了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办这样一种综合解决“执行难”的工作格局,而且把执行工作纳入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的范围。 [15:26] [黄松有]:二、推动建立国家执行威慑机制,通过增加被执行人不履行债务的一种成本,促使他自觉、自动地履行债务。三、通过不断地创新执行的工作方式、方法来加大执行的力度。四、通过执行公开来促进执行的公正。五、不断完善执行的立法。通过完善法律制度为解决“执行难”提供更多的法律武器。六、推动执行改革。通过制约执行权使执行权力能够得到充分的制约和监督,以促使执行的公正。七、通过加强队伍建设,以提高整个队伍的素质。 [15:27] [黄松有]:经过这几年的努力,应该说“执行难”的问题解决的成效还是比较明显的。从去年办结的案件来看,已经超过了新收的案件,达到了211万多件,执行的金额达到将近4000亿人民币,而且存档,也就是未结的案件也明显减少。可以说,“执行难”的问题已经明显地得到了缓解。但是,刚才说了,它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要从根本上来解决还需要比较长时间的努力。 [15:28] [黄松有]:利用这个机会,我想澄清一个问题,或者说是澄清一种认识。到底什么是“执行难”?现在有人认为,只要法院判决了,暂时执行不了就是“执行难”。我认为这样的认识还是不够全面的。所谓“执行难”是指判决以后被执行人有财产、有履行的能力,但是因为种种的原因钱拿不回来,执行不了,这才是“执行难”。因为民事活动是有风险的,在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纠纷,打了官司,这种风险在判决以前就存在,也就是说,被执行人本来就没有钱,那他判决以后也不可能变为有钱。就像一个人到了医院治病,已经是没法治了,甚至把他都推到太平间了,人都死了,你说现在救活很难,抢救很难,这实际上就是不全面的,因为他来医院前已经没有抢救的可能了,这在法律上叫做执行不能,而不是“执行难”。 [15:32] [黄松有]:不能把所有拿不到钱的判决都叫做“执行难”。如果说判了以后被执行人确实有钱,但就是拿不回来,那可能就是刚才所说的种种原因造成的。对于这种认识,希望媒体帮我们做一些解释。对于被执行人本来没有钱,不可能通过判决就挤出钱来的这类问题怎么办?那就要研究另外的解决渠道,就是国家怎么样来救济,或者是通过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对这部分拿不回来钱的人进行保护,或者说保证他能够有最低的生活保障,这是另外一个问题,而不是“执行难”要解决的问题。谢谢。 [15:38] [中国华艺广播公司记者]:谢谢主持人。第一个问题是提给张军副院长和孙谦副检察长的。目前海峡两岸之间对检察院和法院工作方面有哪些沟通的管道,已经展开了哪些合作?如果台胞违法了的话我们如何处理?有没有两岸合作进行处理的有没有案例?请说明一下。第二个问题,2003年到2007年检察机关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抓获了4517人,我想请问,截止到目前,我们在逃的职务犯罪嫌疑人的数量是多少?在逃人员中有多少人是高官?特别是省部级高官数量是多少?还有就是有关检察机关会采取什么样的有效措施来防止和追逃这些犯罪嫌疑人?赖昌星案件的进展如何?他会不会被判处死刑?谢谢。 [15:39] [张军]:关于法院的审判工作和台湾地区的联系,我想请黄松有副院长来回答这个问题。 [15:39] [黄松有]:我主要从民事方面回答这个问题,刑事方面请高检的同志回答。最高法院是十分重视涉台审判工作的。早在1988年,最高法院就发布了一个司法解释,叫作《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台民事案件的几个问题》。这个司法解释对于涉台的婚姻、夫妻共同财产、抚养、赡养、收养、继承、房产债务,以及诉讼时效等等问题都做了明确规定,及时公正地解决了历史遗留问题和两岸交流中出现的民事纠纷。 [15:40] [黄松有]:在审理涉台刑事案件方面,也有一个司法解释,就是1988年“两高”联合发布的一个解释叫作《关于不再追诉去台人员在新中国成立前的犯罪行为的公告》。在次年又发布了《不再追诉去台人员在新中国成立后当地人民政权建立前的犯罪行为公告》。到了1998年,为了进一步推动两岸关系的发展,保护两岸同胞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台湾同胞在大陆的权益,最高法院又制定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避免了讼累。为了便于当事人维护自身的权益,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和仲裁裁决,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规定》要求,人民法院都予以裁定、认可,需要执行的还可以依法在大陆得到执行。 [15:42] [黄松有]:随后,根据台湾法界人士的反映和民事的诉求,最高法院又将认可台湾地区民事判决的范围予以扩大,对台湾地区有关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和执法令也予以认可,所有这些都是最高法院为维护两岸同胞实体权利、诉讼权利、发展正常有序的两岸关系所采取的务实而重要的举措,在海峡两岸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受到了普遍的欢迎。 [15:43] [黄松有]:自1998年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依据《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受理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民事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支付令这些案件已经达到了200余件,处理结果也得到了台胞的称赞和肯定。谢谢。 [15:45] [孙谦]:关于检察机关和台湾地区检察机关的沟通问题,我想请戴玉忠委员说一下。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在逃的问题,想请姜伟检察长介绍一下。 [15:46] [戴玉忠]:谢谢各位记者。刚才这位记者问到大陆和台湾之间有关刑事犯罪追究的问题,我有这样几个看法:一、这些年大陆和台湾之间在经济、贸易、文化等许多方面的往来也在逐渐地增多,由于来往的比较频繁,肯定有可能有刑事案件的发生。 [15:51] [戴玉忠]:二、不管是在大陆,还是在其他地方发生的刑事案件,只要是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那么按照我国刑法管辖范围的规定,触犯我国刑律,应该依照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我国司法机关都有权力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15:51] [戴玉忠]:三、据我所知,在福建等一些地方和台湾有一些司法上的互相帮助、互相协助、互相提供便利的情况,这些都有利于惩治犯罪。谢谢。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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