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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频起:演艺经纪何去何从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6日15:06 《法律与生活》杂志
本刊记者/吕娟 天价赔偿,不能承受之重 2007年6月18日,2006年“超女”冠军尚雯婕与天娱传媒的经纪合约纠纷案在湖南省长沙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分别就“尚雯婕作为申请人,申请撤销与天娱公司的经纪合约”与“天娱公司诉尚雯婕赔偿违约金800万元”两个诉求进行了庭审。双方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均表达了可以进行调解的诚意和可能。 6月21日,刚刚从长沙赶回北京的尚雯婕代理律师周俊武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只能撇开该案中尚雯婕代理律师的身份,谈目前选秀节目中我认为存在的问题。”在过去的几个月间,尚雯婕与天娱传媒的纠纷让正在升温的艺人与经纪公司之间的矛盾变得更加凸显。 早在2006年年底,就有媒体爆料称,尚雯婕不满天娱对其不够积极的发展安排,提出过解约的意向,但对此,天娱表示了否定。 今年5月以来,双方的纠纷逐渐明朗。天娱传媒以尚雯婕违约为由,将其告上湖南省长沙市仲裁委员会,并依据合同提出了800万元的违约金赔偿要求。而尚雯婕也首次公开明确了解约意向,尚目前的经纪人钱维岚同时指出,800万元赔偿是不公平的,对一个刚刚涉入演艺界的新人来说,这样的赔偿要求似乎“太猛了点”。 北京圣安大唐文化经纪有限公司负责人、知名演艺经纪人大唐先生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却表示,单就艺人与经纪公司的关系看,现在谈是否公平已经为时过晚,“即便了解内情的人也很难说清楚,天娱对还是尚雯婕对,因为事实就是,没有天娱,尚雯婕也做不了冠军,现在你拿到冠军了,就说这不对那不对,然后想走,那当初就不应该签订合同。可能合同的很多条件确实是苛刻的,但问题是你签了,就要履行合同约定。” 大唐认为,不管天娱提出怎样的天价,只要是双方之前用合同约定的,就无可厚非。事实上,在尚雯婕之前,已有很多超女成功与天娱解约,天娱方也并未按合同提出百万元的赔偿要求,而是采取了放任的态度,为何独独对尚雯婕“坚持原则”,“这个很难说,或许天娱认为,这是超女冠军本身应有的价值,或许他们认为尚雯婕能够带来的利益远不止这些。” 无论如何,相较于之前的周笔畅等超女,此次天娱在对待尚雯婕解约的态度上,表现得尤其坚决。但同时值得玩味的是,对于与尚情况相同的“我型我秀”比赛第一届冠军张杰参加湖南卫视“快乐男声”的行为,天娱却表现得异常宽容与接受,目前,张杰已经顺利进入“快乐男声”全国五强,并在选手中保持着很高的人气。 “说白了,所谓的原则就是,因为合同是他们自己订的,所以他们有权选择接受,或者拒绝,一切全凭经济利益。”一位称曾参加过超女比赛的女孩在网络论坛中这样写道。 而据此前媒体报道,在尚雯婕案庭审过程中,尚雯婕的代理人亦提出,在双方签订的合约中,存在甲、乙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其中涉及天娱公司的内容有13项权利,三四项义务,而尚雯婕却要履行14项义务,权利只有三四项。例如解约条款中规定,尚雯婕提出解约需要向天娱公司支付800万元违约金,天娱公司提出解约却不需要支付任何违约金。 选秀“搭售”,新经纪显失公平 专门从事娱乐法律业务的资深律师、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周俊武认为,目前国内选秀节目采取的模式是否合理,值得商榷。 “现在各种选秀节目通常采取这样的模式,要求参赛选手在选秀过程中跟赛事的举办方或举办方指定的经纪公司签订一份委托经纪合同,这就自然产生了一个问题,把合约的签订安排在赛事的进行过程中,是否有失公允?因为是赛事的举办方要求选手去签的,而且合同通常也是举办方制定的格式化文本,参赛选手不能对内容有任何修改,相对而言则处在一个弱势的地位,这种情况之下,签订合同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另外,这也会涉及‘契约自由’的问题,表面上看,似乎选手对合同签与不签以有选择的自由,但实际上,选手如果不签,就实际丧失了继续比赛的机会,而其实经纪合同的签订并不是选手真实的意思表示。” 周俊武指出,这种模式的选秀事实上类似于商家的强行“搭售”行为,不接受商家捆绑的产品,就不能购买其销售的商品。“在消费者权益保障法里,这叫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在选秀过程中,这种行为目前还没有明确而具体的法律定性。” 而值得思考的是,目前国内的选秀节目多是引自欧美,比如美国FOX电视台的“美国偶像”,“但是国外这些选秀活动都是将签约安排在赛事结束之后,选手有签与不签的自由,但到了我国,却变了味。”周俊武对此表示不解。 北京圣安大唐文化经纪有限公司负责人大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撇开这种选秀模式的合理与否不谈,仅就目前各地方电视台以官方媒体的身份,来运作这种纯商业性质的项目,其公平性就值得商榷。 此前,圣安大唐旗下的艺人组合三元武参加了2007年“加油好男儿”东北唱区的比赛,并作为唯一的组合闯进了20强。但在10强比赛的前一天,“赛事组委会找到选手,要与他们签最少5年的演艺合同,否则不能进入10强,还要负担组委会给提供的食宿及拍摄照片的费用。”大唐代表选手看了合约,“条件非常苛刻,我就想,我辛苦包装的孩子凭什么要跟你签约啊,还一签就是十年十五年的,这不是在抢人吗?” “我比较欣赏中央电视台‘星光大道’的做法,只是给选手提供展现自己的平台,选手没有签不签约和与谁签约的压力,这样才能产生像阿宝、凤凰传奇这样优秀的歌手。” 周俊武也指出,关于上述选秀“搭售”模式的合理与否,以及是否合法、公平,其实早几年已经被人们意识到,但之所以目前仍然停留在媒体及民间讨论与指责,而各赛事举办方依然故我,就是因为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和限制。 屡成被告,经纪公司何去何从 不能否认的是,无论是选秀,还是传统的演艺运作,近年来,艺人与经纪公司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多地暴露于公众,从而也令在媒体面前保持低调的经纪行业逐渐揭开了神秘的面纱。“他们是点石成金的造星高手,还是明星艺人的专职保姆?他们是明星可信赖的朋友,还是剥削明星劳动的资本家?”一位涉足娱乐圈多年的人士在她的一本描述演艺经纪人真实状态的书中这样写道。 大唐先生对经纪行业同样表示关注。2003年年初,大唐出版了内地第一本经纪人专著《台前幕后》,对这个行业的生存状态进行了剖析与解读。而对于记者提出的为何经纪公司屡成被告的问题,大唐认为,其实很简单,这个行业垄断的时期已经过去,无论是艺人还是经纪公司,双方的选择越多,产生问题的可能性也越大。“艺人与经纪公司之间,很多时候就像夫妻关系一样,一些重要的东西双方结婚前没看清,婚后没办法,撞上了就是撞上了。” 至于为何频生矛盾,大唐认为,双方都有原因。“从经纪公司的角度看,他们往往在签约的时候许下很多承诺,但这些承诺很多时候并不能实现,比如让你一年出几张专辑,让你大红大紫,但现在不像以前了,现在的艺术并不单纯,需要金钱的堆积与公关,真正能成名的只是少数,这跟做生意一样,不是每个人都能成为百万富翁,当然,这与经纪公司本身的能力也有很大关系。” 而从艺人的角度来说,“一般艺人在刚入行的时候,往往能忍受经纪公司提出的任何苛刻条件,就是我现在提出签20年,这些小孩也愿意,再比如,在劳务分成上,经纪公司拿八成,艺人可以接受拿两成。但是,等到艺人有了知名度了,他的心理自然就不平衡了,面对别的公司提出的优越待遇,他肯定会想办法离开。”大唐指出,真实的情况是,所有的艺人,只要成名了,都会想离开原公司,因为会有更好的条件诱惑着他。 “因此我觉得,要想减少纠纷,需要双方的努力,首先,艺人应该提高自己的素质,要信守承诺,最起码应该完成合同约定的期限,同时,要仔细考虑合同条款,不能什么条件都接受;其次,经纪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也不要那么苛刻,动不动就是天价赔偿,或者十几年的合同期,这确实就是‘卖身契’了。” 但作为经纪人,他同时表示,目前,让经纪公司主动地为艺人的利益考虑,去平衡双方的地位,确实有些过于理想。 大唐称,作为经纪公司中的一员,圣安大唐也经常与旗下艺人打官司。“这种事很难说清楚谁对谁错,其实根本上说就是双方在利益分配上达不成共识了。” 而对于法律在演艺经纪纠纷中是否“失语”的问题,周俊武律师认为,目前,对这个行业专门制定法律规范似乎不太可能,而相对可行的办法是,通过对双方发生纠纷后判决的合理倾向来达到双方利益的平衡。 除了从法律层面推动外,周俊武亦提出,更为可行的办法是,可以参考国外演艺行业的做法,成立艺人行业协会,让艺人个体与组织的对抗变成组织与组织的对抗,从而更切实地保护艺人的权益。 大唐也提出,从某种程度上看,纠纷频发也是一件好事。“至少推动大众和相关部门来关注这个行业的发展,我的建议是,相关部门应该制定一个大致的行业标准,以保证合约不至于太不公平,比如是不是可以规定合同期限的上限,从根本上杜绝‘卖身契’的产生。” 而同时,作为经纪公司的负责人,大唐再次强调了艺人应该持有的心态:“你进公司来先不要把自己当明星,一个白领进公司的第一天也不会就立刻把自己当一个年薪百万的高层领导吧,应该抱着打工与学习的心态,谁进来就把自己当刘德华、王菲,那最后肯定得失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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