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刑事被害人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6日14:57 央视《新闻调查》

  解说:在我国农村,许多刑事被害人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一旦他们被害身亡,家庭就失去了主要的经济来源,生活难以保障,据了解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相应的制度来为这些受害人家庭生活提供保障。

  刘斌耀:政府救助只能是一部分救助,不可能全部把你包下来。

  陈世平:我们动员组织社会力量来捐资也是有限的,所以呢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就是要建立相关的配套的法律制度。

  解说:2007年3月12日,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检察院检察长孙谦向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递交了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法》的议案。

  记者:是什么促使您最终提这样的一个议案?

  孙谦:2005年夏天,有一天下着大雨,我听到办公楼底下比较嘈杂,我一看,几十个人披麻戴孝跪在院子里。后来我把控审处长叫过来,我问这是怎么回事,说来上访的。他们就讲亲人被害,无任何人赔偿,最后抢救的过程中花了很多钱。犯罪分子被判了,但是没有人管,非常悲惨。就是类似这样上访的对我的情感上也产生了很多震撼,我认为构建

和谐社会需要这个制度,国家有责任保护那些因为犯罪那些无辜的群体。

  解说:杀死11人的邱兴华没有给被害人家庭一分钱的经济赔偿,近几年来我国不少重大刑事案件的犯罪人如同邱兴华一样根本没有赔偿能力,所以许多受害人及其家属都不能从犯罪人那里得到任何的经济赔偿。

  孙谦:中国犯罪被害人从被告人那里得到补偿的是极个别的,尤其是那些因为证据不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得到追究、得到补偿的情况下,被害人的愤怒心理、不满心理是非常严重的。这个我们在实践中在接待这些上访的人当中也接触过这样一些案件。

  解说:据了解,2004年到2006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受理的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中,属于被害人申诉的比例均在30%以上,2006年这个比例达到了37。38%,许多被害人因生活贫困长期申诉、上访,全国涉法涉诉上访形势严峻。

  尹伊君:在我们所受理的涉法涉检的申诉、上访案件中,被害人是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的。

  记者:大概占多少?

  尹伊君:大概有1/3。

  解说:尹伊君,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查厅副厅长,《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法》立法呼吁者之一,他认为建立被害人补偿的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的需要。

  尹伊君:因为犯罪它是对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的破坏,犯罪一旦发生,我们并不是说把犯罪者查办了,社会就稳定了,得到破坏的社会秩序就恢复了。不是这样。我打个比方说吧,如果我们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件东西被损坏了,那么我们并不是仅仅单纯地责备这个犯了错误的孩子,你这个东西就得到了恢复,就得到了修复了。如果我们要修复这个东西,我们应该从哪儿入手呢?那我们肯定要从这件东西被损害最严重的地方开始修复,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起到效用。那么实际上被害人他也就是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这个社会中受损害最严重的那一部分,所以我们现在提倡修复性的司法不仅要打击犯罪还要修复被犯罪所损害的社会秩序我们就必须要从被害人这一块,首先要修复起,因为这一块是遭受犯罪侵害最严重的部分,把这块修复了整个社会秩序才能得到恢复。

  解说:王牧,中国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会长,王牧认为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协调平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与被害人权益,进一步在全社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需要。

  记者:从实践社会正义角度讲,这部法律意味着什么?

  王牧:法律最大特点就是要实现社会公正,而在现代刑事诉讼当中,被告人的权益得到特别充分的保护,包括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人,他们得到充分的保护,这是应该的,是对的。但是在这个过程,像法律一般规定,如果你错抓了,错押了,然后放出去要给人家赔偿,犯罪嫌疑人能够得到国家赔偿,结果是被害人却得不到赔偿,这显得特别不公平,不公正。

  解说:1994年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从法律上确定了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

  尹伊君:《国家赔偿法》是对错误拘留、错误逮捕、错误判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给予赔偿,那么被害人补偿是对遭受犯罪侵害的被害人给予补偿。所以他们的对象是不一样的。

  孙谦:国家赔偿法已经制定十多年了,那么现在我们必须要考虑到对犯罪受害人如何补偿,如何安抚他们受伤的心。如果使他们能够生活下去,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建设,通过这项制度建设会推进我们司法的文明,在减少死刑和轻刑化方面会有很大的帮助,会减轻他的仇恨,减轻他的痛苦,他会接受这种判决。否则的话,司法机关面临着强大的压力。

  记者:您认为就是说,在目前的情况下,国家和政府对受害人,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尹伊君:每一个社会都会存在犯罪的现象,犯罪现象发生了并不可怕,关键是犯罪现象发生以后,对于被害人,对于这些弱势群体的保障,国家是不是尽职尽责了,是不是能够负责任地给予修复,给予补偿。所以说呢,作为一个法治国家,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国家,应该对被害人的权利进行保护。

  解说:为了保障被害人的权利,解决他们的生活困境,目前我国一些地方法院对部分被害人上访、闹访的案件也在通过经济补偿的方式加以解决。2004年,山东青岛中院开始探索建立刑事案件受害人救助制度。2007年3月26日我们在山东青岛中院采访时正好碰见一个被害人家属前来领取救济金。

  秦瑞基:看了你这个案子了解情况以后,觉得特殊情况,特别困难,我们院里一块儿研究,决定给你们发放一部分救济金,数额不大,就是一次性的,就是给你们一个抚慰,实际上表达了政府和党给你们一个安慰 一个心意。

  王宝义:政府的救济金呢,我深表感谢,因为没有钱,去年来了几趟已经欠债了。

  解说:2006年5月,王宝义27岁的女儿在青岛打工时被绑架杀害,当时没有得到任何赔偿,这次王宝义特意从辽宁老家赶来青岛领取2万元的救济金。

  王宝义:心里就是不平衡这个事,国家的法律给我判了13万。

  记者:判了以后你没有得到赔偿?

  王宝义:得到什么赔偿,我来回住宿费还花了好几百,律师的诉讼费也得给人家钱,咨询也得给人家钱。执行不了,罪犯枪毙已经死了,解释不通,咱也就认了。打官司我也打不起,请律师也请不起。

  记者:失去女儿以后,你觉得生活中最大的困难是什么?

  王宝义:老得快。

  记者:未来有什么打算呢?

  记者:从这个老人的情况来看,那就是说受害人经常处在一种人财两空的一种状况。

  朱玉光:是的。这样一些重大的严重的暴力性的一些犯罪往往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判你刑法有必要就难以执行。这种情况在中级法院所判的案件当中比较突出。

  记者:那不形成法律白条了吗?

  朱玉光:是有这个问题就是我们在建立这个制度之前,因为我们审理了大量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80%的还多,判决了以后执行不了,以致引发我们刑事被害人及其亲属,就是受害人家属,他对我们法院判决不理解,不满意,认为你法院判决了,你就要给我执行。

  记者:还造成其它什么后果吗?

  朱玉光:他长期地拿到判决,到各级机关、领导机关上访、申诉、缠诉,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相关网页共约11,700,000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