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道德调查引发的争论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6日11:03 央视《大家看法》

  361°全民互动:道德调查是否对法律形成冲击?

  主持人张绍刚:法庭上的审讯还没有最后的结果,但是这个司法所的出现已经引起了足够多的争论。为什么法院会委托司法所做这么一份社会调查报告,这份社会调查报告对最终的判决是不是会构成影响呢?我们等会儿再说,先来听一下在这个新事物出现之后大家的争论。先来请导播帮我们来接听第一位观众涂先生的电话。涂先生,您好,我是《大家看法》的主持人张绍刚。对在刑事庭审过程当中设置司法所的这个做法,您的观点是赞同还是反对?

  涂先生:赞同。

  主持人张绍刚:理由?

  涂先生:我认为这是司法真正公正和客观的一个进步。

  主持人张绍刚:在我们的平台上有一些朋友观点可能和您的不太一样,现在先请导播接进一位持相反意见的张先生。张先生,您是反对这个司法所的,对不对?

  张先生:对。因为它是拿这个当一个证据,可是这个证据来说,你就有足够的证明力。你这个证据本身在这个社会里面,就是一个人情的社会,你要想调查出来这个人到底是什么样,那你肯定要调查他的亲戚朋友。可是假如说要调查我的哥们,我可能不会说我的哥们不好,我肯定会说他好,那这个就不客观了,就没有啥证明力了。

  涂先生:我认为这个担心多余的,司法所从某种角度上,它也是一个国家公职机关的代表,所以它所取得的证据,至少从某种角度说还是有公信力的。

  张先生:我不是怀疑这个机关的公信力,因为它存在各种各样的主观原因。

  主持人张绍刚:张先生不是怀疑机关,是怀疑被调查的亲人?

  张先生:对,是这样。

  主持人张绍刚:这样,涂先生,你也听到了反对意见之一了,我们现在请导播接另外一位观众,她也是持反对意见,不过她的观点可能对张先生的观点有所补充。涂先生,您做好准备。现在请导播帮我们来接通一位黄女士的电话。黄女士。

  黄女士:主持人你好。

  主持人张绍刚:你好。我看到您的意见是反对司法所的设立,您的理由是?

  黄女士:是这样的,我认为就是司法所到法庭出具的这个调查报告,我觉得是认为多此一举,根本就没有必要再增加这样一个程序。因为我国《刑法》已经明确规定了缓刑的条件,比如说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等等,这些都是可以作为酌定的一个情节。那么司法所他的介入,势必对刑事诉讼法的这个程序,我认为是一个打乱吧。

  涂先生:你比方谅解,被害人谅解,他向法庭写个证据,我谅解了他的犯罪行为,这是有标准的,有这个东西就可以证明说明了。那么对于被告人的这个悔罪态度,用什么标准去衡量呢?它是一个很综合的东西,不是一个孤立的。这个司法所的调查报告实际上对这个被告人的,这种态度也好,他的悔罪态度的一个综合评判。

  主持人张绍刚:比如说其实我可以支持一下黄女士的观点,涂先生,比如有一个儿子横行乡里,然后老父亲一下义愤杀人,把儿子打死了,这个时候乡里乡亲会自发地,有时候会给法院写一些求情信。而法官在裁量的时候,其实也会考虑这些,这是在现实的司法过程当中已经存在的很多很多的实证,难道一定有必要再多加一道手续,专门设这么一个环节吗?

  涂先生:他们的概念实际上是一样的,只不过一个从被告人的角度,从他的这一方,好像是他的亲属的角度去证明。而司法所是从国家机关的角度去帮助被告人,目的是一个,就是为了给被告人一个合理的判决。

  主持人张绍刚:也谢谢黄女士,谢谢你给我们提供您的看法。现在在电话线上还有另外一位我们的老朋友,上海大学社会学系的顾骏教授。涂先生听一下顾老师怎么样向您“开炮”。请导播帮我们接通一下顾骏老师的电话。喂,顾老师。

  顾骏:如果说法律本身已经规定了类似情况下的量刑标准,那么这个标准就不能由法官自行突破,否则就会使得法官的权力超越了法律本身的规定。

  主持人张绍刚:事实上,顾老师,您最大的担心是如果有了这个社会调查报告,您怕法官手上的权力过大,是吗?

  顾骏:我怕法官随意界定自己的自由裁量权,我更怕这些所谓的证人证言本身有没有具有公信力,能不能拿到法院上面去。我觉得现在我们当前的问题不是法律的规定太严,而是我们本身司法中间已经存在着某种滥用职权的现象。

  涂先生:我认为这种社会司法实践当中的某种腐败和法律的规定,二者是不能相提并论的。他腐败了,你可以去告他,去惩治他。但不能说因为这种有腐败的存在,就把我们应该相信的公信力看的一点都没有,这也不对。

  主持人张绍刚:好的,非常感谢二位今天跟我们电话连线。这个新闻事件多少带有专业的色彩,不过它还是引起了大众的广泛讨论。到底法官有没有想到过这样的元素的介入有可能带来这么多的质疑,那么当时法院让司法所来做这个社会调查报告到底能起到多大的作用?

  记者:“那如何保证调查报告的真实性?”

  刘彤燕:“我认为你这个问题问得我,确实,我当时恐怕也没考虑那么周全。这个报告,我觉得目前来讲,这个问题 我觉得你问得非常好,也给我提醒了。对这个报告,我要不要再去核查,我觉得我目前的做法,我没有核查,我是认可它的真实性的。”

  记者:“法庭上多了个司法所,你当时是什么感觉?”

  王长国:“当时一看见司法所,我觉得特别新鲜。我说这怎么还一个司法所啊,我也不知道它这到底是干嘛的,我根本不知道能出这个证明。”

  被告人王长国说 第一次开庭时看到司法所和媒体记者在场不知搞什么名堂,他当时都蒙了。事实上,那天的庭审对谁都够新鲜的。这不,因为是破天荒头一回进入刑事法庭,司法所的标牌都是临时用计算机打印的。司法所是以一种什么样的身份来出庭的呢?

  刘彤燕:“目前这个身份,说实话,我也不是很好确定。因为毕竟刑诉法和刑法没有这些相关规定,而且也没有经验可以借鉴。我只是让司法所把材料向法庭出具,至于它的地位应该是一个探讨的过程吧。”

  记者:“就是说还没有明确的说法,是吗?”

  刘彤燕:不是说没想过 ,但是它太突破刑诉法了。

  那么,将来,在刑事法庭上司法所这几个字会不会被固定下来?如果固定下来,是不是就意味着传统的法庭格局被打破了?如果不固定,那么,司法所又究竟是以一种什么样的身份参加诉讼,它所提供的社会调查报告又究竟有着怎样的效力呢?

  刘彤燕:“我觉得总体来说,它就是影响了一个内心的判断。这个量刑是一个人的一个主观的过程,有一些材料肯定会影响我的判断的。人不是机器,把这个输进去之后就出刑期了。审判员、陪审员,我们在一起合议这个案件的时候,有一些材料必定对人形成一个影响。”

  主持人张绍刚:其实不光是普通的观众有疑问,就是这个案件的主审法官也有一些疑问,包括记者向她提的问题,也有一些她觉得自己尚未考虑清楚。这份社会调查报告对最终的判决是不是会构成影响呢,我们等会儿再说,现在我们请导播帮我们来连线一下刑法学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韩玉胜教授。

  韩玉胜:这种情况过去咱们也有,有些单位他会出具一个关于犯罪人在平时工作当中的表现,这种介绍过去往往都是由律师把它作为一种减轻犯罪人的责任的一种根据来向法庭提供,现在它是由司法所出面出具这么一个社会调查报告,它不是一个证据,而是一种量刑情节。最终对社会调查报告内容是不是采纳,以及采纳的程度,这由法庭来决定的。这种评价对被告人来说,不能改变他犯罪行为本身,不能改变他的犯罪性质。

  主持人张绍刚:好,谢谢韩老师跟我们电话连线,谢谢,再见。继续回到我们今天关注的这个个案,面对着这一份社会调查报告,它真的会不会影响法官对老王的量刑?

  (庭审现场)法官:“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234条、第72条、第73条、第6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长国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王长国:“我估计这司法所起了作用了,那帮犯人多啊,我们说起这个,他们说,受伤没缓,没有判缓的,只有是判。一般的是4年、5年。”

  王长国的妻子:“我真是没有想到有这个结果。要是判了的话,真是没法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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