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钉子精神的影响价值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4日17:18 观察与思考
更在来日 须知,公民以“钉子精神”依法捍卫自身的权利,其实也是对法律法规尊严的捍卫。 四川南充 马樵 在重庆九龙坡区,一个被挖成10米深大坑的楼盘地基正中央,孤零零地立着一栋二层小楼,被网友戏称为“中国最 牛的钉子户”。重庆市九龙坡区房管局称,因被拆迁户和开发商在公告动迁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而导致“钉子局面 ”出现。3月19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向钉子户户主杨某下达了限期履行通知书。(3月20日《法制日报》) 法院判决“钉子户主”杨某须在限期内动迁,自然是以依法补偿安置为前提的。亦即是说,虽然“钉子户主”杨某目 前尚未得到拆迁补偿安置,但其物权也必将受到依法保障。 在未能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户主坚持把“拆迁钉子”做到底:这种绝不妥协的态度从大局看,似乎显得偏执 乃至顽固,但依照现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政策而言,尤其就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基本精神而言,业主杨某无 疑可算捍卫民权的“英雄”。 国家《物权法》能够出台,无疑是像杨某这样的公民长期据理力争的结果。因而就可以说,《物权法》的成功颁行, 乃民意的胜利、民权的福祉。但我们也不无焦虑地意识到,尽管公民以顽强的“钉子精神”催生出物权保护法规,却在法规早 已多如牛毛的当今,夹杂其间的《物权法》到时候是否也如其他法规一样在具体的执行中被“无视”,这就很难说。 因为在出台《物权法》之前的拆迁补偿安置,国家就已出台过拆迁补偿安置方面的相关政策,然而这些年来,又有多 少地区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是在严格依照国家政策规定执行的呢?很多地方政府以低价补偿和不安置失地农民等手段,强行 拆除居民房屋或征用农民土地而从中营利,使得被拆迁的居民失去基本的生存保障。此乃近年来社会矛盾凸显和加剧的主因— 重庆市的房产业主杨某被迫做了“中国最牛的钉子户”,就是一个最典型的例证。 既然先前的国家拆迁安置补偿政策不能有效执行,既然国家的其他很多法规都无法得到有效的实施,那么,对于一部 仅仅有利于公众权益保障的《物权法》,也未必就会得到不折不扣地执行。仅就公民住房保障权来说,虽然《物权法》中的相 关条款作出了明确的保障性规定,但并未作出针对性修改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及其它行政法规,就很可能成为政府继续侵 害民权的依据或借口,而逼使房屋业主就范。我坚持相信,这些现象将来必定会出现。 因此说,“中国最牛的钉子户”所表现出的“钉子精神”,其维权意义不仅仅在于《物权法》出台和实施的前夜,更 在于《物权法》颁行实施后的相当长时期之内。我的意思是说,当今后政府若不严格依照《物权法》规定进行补偿安置而依然 想“强拆强迁”的时候,被拆迁的房主就得有理有节地拿出“钉子精神”,来依法维护和捍卫《物权法》赋予的公民权利。否 则的话,若有谁硬要漠视既定法规,却又无人站出来依法捍卫,则再完美的法规也等同虚设。 须知,公民以“钉子精神”依法捍卫自身的权利,其实也是对法律法规尊严的捍卫。因而我以为:对勇敢争取和捍卫 法定权利的“钉子”,实乃法制社会一个义同“英雄”的语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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