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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预防腐败局的职能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5日13:13 民主与法制时报
每一个国家机构,包括党的机构,都有一个职能的“法定化”问题。“国家预防腐败局的实质内容有多少?实体的工作内容和方式究竟是什么?与其他同类机构在职能上如何划分?通过什么样的方式达到预防腐败的目的?”西北政法大学教授董和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一连提出了数个问题。 董教授分析说,香港廉政公署是通过实质的追究,发现制度漏洞,警示政府从而达到预防的目的。我们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首先要解决的是这个机构的工作内容、方式,以及与同类机构发生冲突时如何解决,最后是与其他国家机构活动的衔接问题。 中央党校王贵秀教授认为,腐败现象多发与我们的体制有关,现在的问题是一把手的权力太大,且不受监督制约。腐败分子未落马前,在主席台上讲反腐败问题一套套的,有人写了一本书叫《腐败分子论反腐败》,很有讽刺意味。因此,预防腐败的关键问题是要有一个好的体制,正像小平讲得那样,预防腐败要靠制度,“好制度使坏人变成好人,坏制度使好人变成坏人”。一个人本来好好的,但一到这个体制里面就得干坏事,否则就会被挤出来,这才是问题的关键。 “建立一个伸手必被捉的制度,官员个人财产申报制度是关键。”王贵秀说。 尽管关于国家预防腐败局的职能还没有明确界定,但根据中纪委副书记干以胜关于预防腐败工作的“四个方面”理论,国家预防腐败局未来的职能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加强对干部的教育,使党员领导干部增强廉洁自律的自觉性;二是加强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反腐倡廉工作的制度化水平;三是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包括对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四是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认真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规定的义务。 一位参加“国家预防腐败局”课题组的专家介绍说,从这四个方面的内容看,国家预防腐败局的职能其实是一个整合,就是把以前分散在其他机构和部门的职能,整合到一个新的机构来,本身并没有新增加的内容。譬如,纪委系统的宣教室、党风室、纠风室,检察系统的预防犯罪部门等。问题是,职能整合了,机构和人员是否也整合?如果国家预防腐败局放在中纪委下面,那么,中纪委原有的宣教室、党风室、纠风室,就可能被合并到国家预防腐败局,包括人员。如果国家预防腐败局放在国务院下面,又涉及和监察部的职能划分问题,涉及与监察部的关系问题。另外,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后,分散在其他部门的预防机构,譬如检察机关的预防犯罪部门,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在多个预防部门存在的情况下,国家预防腐败局如何统领这些分散的预防力量?牵一发而动全身,职能的整合必然涉及机构编制等问题。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讲,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都是中国反腐败格局的大调整。 反腐败与国际接轨 中国反腐败格局发生重大变化的另一个重要表现就是,中国的反腐败已经与国际接轨。“反腐败与国际接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成员国的义务;二是加强国际合作;三是借鉴国际上预防腐败的先进经验。”《制度反腐败论》作者、中国社科院博士后许道敏介绍说。 中纪委副书记干以胜在新闻发布会上明确表示,组建“国家预防腐败局”是认真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规定的义务,是落实公约的一个具体举措。据许道敏介绍,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我国政府签署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公约强调了“更加高效而有力地预防和打击腐败”的反腐败宗旨,创设了腐败犯罪所得资产的追回措施,规范了反腐败的国际合作内容和方式,包括司法协助、引渡、被判刑人的移管、刑事诉讼的移交、执法合作、联合侦查和特殊侦查手段等条款。 “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后将会依照国外成功的有效经验来运作。”许道敏认为,“外逃贪官被遣返回国受审,是典型的国际合作。随着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增多,中国的反腐败正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做法。以美国为例,尽管美国官员中的腐败行为仍时有发生,但美国严密的制度对预防和减少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重要的是关于财产申报的规定。美国于 1965年颁布了《政府官员及雇员道德操行准则》,对各类高级官员及其配偶、子女的财产申报作了规定。1978年美国国会又颁布了《政府行为道德法》,1989年修订为《道德改革法》。对财产申报问题作了全面而系统的规定,堪称财产申报立法的典范。此外,美国《廉政法》也规定政府有关官员必须填写财产和收入申报,逾期不报,将被司法部起诉。而纵观美国的廉政立法,大多是预防性规定,而不是惩罚性规定,是一个以事前防范为主的廉政立法体系。这反映出美国社会对治理腐败的基本态度是避免腐败事件的发生,防患于未然。这对我们很有启发和借鉴意义。”(记者 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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