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保护刑事证人权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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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7日10:46 观察与思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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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要建立真正文明公平的刑事诉讼制度,减少冤假错案,证人保护的问题就必须高度重视起来,甚至有必要制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人保护法》。 -陈有西 国外警匪片中,刑事证人往往遭到被告方追杀,而国家司法机关则会尽全力保护证人
在我国不平衡的刑诉模式下,控辩证据是不平等的,产生一些明显的错案也毫不奇怪。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不但 要研究宏观上的问题,更要重视这种实质性的具体问题。为保证办案质量实现司法公平,以下的问题是需要所有从事法律职业 的人加以注意的。 不能用控制证人的方式取证。国家法律设定取证模式,是要证人还原真相,不受任何因素干扰。因此律师不能引诱和 收买证人,公安检察机关不能威胁控制证人。因为这样的取证会使证言失真,丧失客观性。必须让证人在一个比较宽松的环境 下,把事实真相讲出来。要把证人和犯罪嫌疑人严格区分开来,不能对证人实施高压政策,满我的意就放过你,不按我的要求 作证就是不老实,这样取得的证言会导致错案。因此不能用胁迫证人、控制证人的方式来取证。 任意抓证人的现象应该纠正。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对证人作证的场所有明确的规定。即证人的住所、单位。“必要 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什么叫“必要的时候”?最高法院副院长刘家琛的解释是,如为了国 家秘密和案情秘密(如涉及当事人的隐私不能让邻居知晓)、保证证人的安全,防止其单位和亲属的干扰等。因此,绝大多数 的证人证言应当在其家中和单位进行取证。而现在大量的行贿证人不出庭作证,不是证人不愿意,而是他被取保候审,检察机 关控制着他,不准他出庭,一出庭就要抓回去关起来。用逼出来的证言向法院举证,固定自己的成果。这严重影响案件真相的 查明。 法院要平等对待控方证据和辩方证据。现在中国律师的执业风险相当大。律师没有侦查权、搜查权、传唤权、调取证 据权、抓人权。而同律师相抗衡的公安、检察机关都有这些权。中国律师也没有申请法官调查令的权力。因此,要中国律师担 当起真正的“抗辩制审判”中的平等一方的重任,是不可能的。在伪证问题上,律师因为引导伪证被抓被判,在全国已经相当 多了;而公安、检察机关向法庭提供伪证,提供刑讯逼供得到的证据被查明后,还没有一例被追究的,除非其后果到了把人搞 死搞伤构成犯罪的程度。在证人证言的分析上,法庭也比较注重于相信公安检察机关的审讯笔录,而不大相信律师的取证。法 院应该平等地、理性地对待国家侦查机关取得的证言和律师取得的证言。 要努力提高当庭作证的比例。证人证言和其他的物证、书证不同。物证书证是事先固定的,具有很强的客观性。而证 人证言则是事后的陈述,有更大的主观性,容易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是复杂多变的。检察院、公安机关的人找证人,他是一种 说法,而当事人、律师去找他,他可能又是另一种说法。法官的责任就是,通过审理和自己对证据的分析判断,把最接近真相 的法律事实审出来,在此基础上确定法律责任。真正的证人证言,应该是当庭陈述最为可靠。在特定条件下为控方作证和为辩 方作证,往往都会失真。我们中国现在审判中最大的问题是绝大多数证人都不出庭作证,这样就导致为了证人的说法和含义, 法庭上检察机关和律师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莫衷一是。 伪证罪检察机关无权管辖。伪证罪按刑诉管辖分工,属于公安局管辖侦查。但现在很多检察机关也以这个罪名抓证人 。从降低诉讼成本的角度而言,在侦查主罪时发现其他罪名,由原侦查机关并案侦查,是有道理的。因此在“六部委”的《关 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在明确公安、检察机关严格分工的同时,作了可以附带管辖的规定。但这种“附 带”是有条件的。一是要出于正当的目的,二是犯罪构成应基本相近。但有一点,检察机关在侦查犯罪中,不能因为证人不按 其意思作证,就以伪证罪立案抓人,自己拘留,自己审讯,自己办理取保候审放人,自己收取几万几十万“保证金”,这是明 显违法的。因为调查取证权是辩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见不到证人,就无法查明真相,也组织不起抗辩的材料。诉讼不但 要保护公权利,即国家机器发现犯罪打击犯罪的权利;同时也要保护私权利,即被告的人权。 我们要建立真正文明公平的刑事诉讼制度,减少冤假错案,证人保护的问题就必须高度重视起来,甚至有必要制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人保护法》。 相关专题:观察与思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