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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上书”之后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6日10:01 《法律与生活》杂志

  本刊记者/孙欣综合报道

  针对“齐二药”事件,5名律师向全国人大提交了“公民建议书”,建议修改相关法律以加大针对“人身损害”的惩 罚性赔偿力度。其实,在此之前已有多次律师上书行动。

  随着“齐二药”案进入司法程序,2006年6月1日广东出现五律师上书,请求修改相关
法律问题。此五名律师系 “齐二药”假药事件法援律师团成员,他们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公民建议书中,建议在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外,修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在“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内,明确引入学界呼唤多年的“惩罚性赔偿”概念,并扩大适用范围 。按照该建议,受害者最高可获损害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严罚严重危及公共卫生安全的产品厂家,使其承担破产或倾家荡 产的赔偿责任,提高法律威慑力。

  自从孙志刚案后,伴随着重大事件的发生总会有上书者出现,这些民间积极的参政者被认为是中国司法、行政民主的 体现。

  记者搜寻、联系到那些曾经的上书者,试图探询他们在这一重要行为背后的种种经历。

  不得不说的首次上书者

  这是记者根据有关材料找到的在孙志刚事件后上书的三博士的线索,因为他们的“首开先例”,被媒体轰炸彻底,在 资料全面的情况下,记者也不想在事情过去若干年后再打扰他们平静的生活。

  2003年3月17日,来自湖北的大学毕业生孙志刚只因未带有效证件,在广州街头被无端收容,期间他惨遭殴打 ,20日凌晨不幸死于收容站。5月14日,许志永、俞江、滕彪3位青年法学博士,以普通中国公民的名义上书全国人大常 委会,要求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

  对建议书如何递交给全国人大,递交到什么具体部门,之前他们都做了仔细询问和认真的考虑。首先是滕彪给全国人 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去传真,电话确认对方已经收到,然后到邮局又寄了一份。

  然后,他们把建议书发给《中国青年报》,该报在5月16日刊登了他们提建议书一事。

  据说,“中国还没有这样的先例”,因此,他们的举动在民间掀起轩然大波。

  尽管人大并没有启动“违宪审查”程序,但官方很快有了反应。6月20日,国务院第381号令,《城市生活无着 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自今年(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982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 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新办法提出了全新的自愿救助的原则,取消了强制手段。这让全国人民第一次见识到上书的巨大威力 。政府的这个举动被认为是“平民时代平民政府的表现”。

  许志永说自己无论如何没有想到这么快。他为这一天的迅速到来激动不已,他情不自禁地在当天的日记里写道:“我 爱你,中国!”

  事后,三博士坦承,他们曾担心,自己的建议书“也许正像很多建议一样,会在沉默中仅仅被作为一个部门工作的参 考意见,对于真正的法律审查尤其是宪法审查程序没有作用”。

  这一事件导致中国收容遣送制度的终结。从而成为中国法治进步的一个重要事件。

  这件事似乎成为民间上书的“决口”,从那以后,但凡有重大事件发生,就有上书者出现。但是,据记者目前了解到 的情况,成功的似乎也只有这次“先例”。

  上书者抱怨“石沉大海”

  2003年12月25日,四川合泰律师事务所何佳林、张敏、王章文等19名律师联合署名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全 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交了《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立法建议书》。建议制定一部《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条例》。

  对提出立法建议的初衷,这次行动的主要发起人和组织者何佳林律师称,在2002年法学界曾有过一次大讨论,主 要就是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2003年一年,只是由于游戏中装备被盗而到四川合泰律师事务所咨询解决办法的就非常多。

  提出建议的直接契机则是由于两个事件。2003年12月,成都一位网络游戏《传奇》的玩家赵先生发现自己在游 戏虚拟空间中的财富和装备突然不翼而飞。而为了积累这些网络虚拟财产,他在现实中花费了相当大一笔实实在在的人民币: 以每月1500元的薪酬,请人夜以继日地修炼了3个月,还用数千元购买了不少极品装备。事后,赵先生曾经打电话到经营 该游戏的上海盛大公司询问,但结果让他很不满意。该公司称,这是你们玩家自己的问题,不是我们公司的错误。于是,赵先 生来向何佳林咨询。何佳林分析了情况后认为,如果提出诉讼,法院很可能根本就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了也很难判决,因为在 这方面没有任何明确的法律依据。最后,赵先生只能选择了向四川省消费者协会投诉。

  另一件事是,2003年2月,网络游戏《红月》的一位玩家李宏晨发现自己在游戏中的所有装备被盗,于是将运营 商北京北极冰公司告上了法庭。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受理了此案,于12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侵犯虚拟财物的事实 成立,但因虚拟财产的价值在现实生活中没有统一标准,故判定被告在判决生效7日内恢复原告丢失的武器装备。

  在何佳林等律师看来,这个判决并不值得人们欢欣鼓舞,所谓“恢复”,到底如何执行,甚至有没有办法执行,都很 难说。另外,玩家在修炼中所付出的时间和精力似乎也未能得到充分的尊重。《建议书》中认为,网络游戏目前在中国的年收 入已达到10亿元人民币,已经形成了一项庞大的产业,拥有数千万的消费者。同时,网络虚拟财产本身附着了价值,已经具 备了一般商品的属性,“理应立法进行保护”。而在目前已经颁布和实施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系 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当中,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仍是一片空白。目前,在立法和司法上承认网络虚拟财产 已经成为一种趋势。韩国及我国台湾、香港等地区均已出台了相关法律,并且已经出现了侵犯网络虚拟财产刑事判决的先例。

  此次上书的律师们认为,为保护虚拟财产立法,是为了保证我国网络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但对于这份建议书所能达 到的效果,何佳林等律师并不乐观。何佳林称,现在关系国计民生的许多问题都还迫切地需要立法,而网络游戏、网络虚拟财 产相对来说毕竟还是“小众”的事。提出建议,只是作为共和国的公民和法律工作者应尽的义务。事实上,《保护网络虚拟财 产立法建议书》提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后,并没有得到任何形式的回复。

  提到曾经两次上书的事情,湖南律师刘大华则添了几分怒气:“没有,任何回音都没有!”

  2004年,四川某地两网民因在家中登录色情网站浏览淫秽图片并留言,被当地警方抓获。当地警方表示,“点击 、浏览、查阅色情网站是违法的”。此事经媒体报道后,社会各界围绕“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之分在网络和传统媒体 上展开了激烈辩论。2004年9月1日,刘大华致信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第一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计算机信 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进行违宪审查的建议。

  因为怕对方收不到,他特意用了挂号邮件。但是,两年过去了,刘大华说“遗憾的是,邮件投出竟如泥牛入海,至今 未见丝毫回音”。“或许人大常委会根本没有收到过我的建议书?或者我的建议书写得太过简单而不具有说服力?或者是因为 一个普通公民形如蝼蚁、人微言轻而被人忽略?”“尽管心存疑虑,尽管这次或下次我的建议书仍会得到同样的命运,但我, 除了继续建议和呼吁之外别无选择”。2004年12月1日,他再次发出邮件。

  王斌余事件后,农民工工资问题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刘大华认为,这个悲剧的发生,不仅是王斌余个人的责 任,可能也不只是被杀者的责任。应该说,更是制度的缺位,法律的遗憾。既然我们用民法、劳动法及行政手段仍不能有效遏 制这类丑恶的社会现象,就应该考虑用刑法来调整。2005年9月20日,刘大华再次上书,建议用刑法调整农民工被拖欠 薪酬问题。

  同样,他还是没有得到反馈。刘大华对记者说:“写一份建议书起码要花费我十个小时的时间,可现在,我连对方是 否收到信都不知道。”

  2004年,中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主任佟丽华向全国人大寄出了《公民建议书》,请求全国人大关注并 督促最高人民法院重审高攀一案,并修订死刑核准制度的相关法律。近日,记者联系到佟丽华,希望了解事情的进展,他以“ 不愿意谈这个问题”拒绝了采访。

  “全国人大应利用此机会”

  记者试图联系全国人大,采访上书的反馈问题。有关人士告诉记者,这个问题实际就是他们的工作程序——人大已经 建立的备案审查程序,该问题可以从中得到答案。

  资料显示,2005年12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委员长会议完成了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 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简称《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的修订,并通过了《司法解释备案 审查工作程序》,以进一步建立健全法规和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制度,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修订后的《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认为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的,常委会办公厅有关部门接 收登记后,报秘书长批转有关专门委员会会同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上述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 组织以及公民认为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的,由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接收、登记, 并进行研究;必要时,报秘书长批准后,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

  关于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法规的纠正,修订后的《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了三个步骤:一是与制定机关进 行沟通协商;二是通过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要求制定机关纠正;三是经过上述工作,制定机关仍不纠正的,通 过常委会审议决定,撤销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法规。

  该《备案审查工作程序》修订后,被有些媒体称为“最高权力机关对民间参政热情的积极回应”。一些上书者也高兴 地表示:“虽然至今我还没有收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回复,但这个消息令人鼓舞,这毕竟是我国法治进程上的一个进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法学会宪法学分会副会长韩大元教授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 规定是早就有的,2003年5月三位法学博士提出对收容遣送制度进行违宪审查之前就有,只是没有公开。韩大元解释说, 这次修订《工作程序》是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如何进行法规备案审查的具体化,其实《立法法》中有这些规定。“不过,这次公 布这个规定,让民众都知道自己有这个权利,也是一种进步。”

  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中心主任蔡定剑教授建议,下一步最重要的工作应该是建立反馈机制,如果公民有充足的法律 根据提出的违法或违宪审查建议,受理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应明确告知公民是否受理,是否启动审查,审查的具体过程,或说明 不受理的理由。

  韩大元认为,作为我国最高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完善法规备案审查制度和建立违宪审查制度上应该“有 所作为”,“现在时机已经很成熟了,随着公民法制意识的不断增强,今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查建议会越来越多,全 国人大常委会应该充分利用这些机会。”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6年7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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