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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执法若出错主要责任局长担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4日08:40 沈阳网-沈阳晚报

  本报讯(记者崔平实习生韩冰通讯员杨巨生)在执法过程中出现过错,负责审批的局长将负担主要责任。8月3日,沈阳警方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在全国首创主管局长为执法过错负担主要责任的改革方案。

  据介绍,市公安局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督和执法质量考评制度,逐步建立一案一评、日常专项执法检查、年终考评相结合的考评制度,建立民警个人执法档案和执法部门档案。
该档案不同于以前的只对执法个人和执法部门做简单介绍的一般档案,而是将执法个人和执法部门在近一时期的工作列入档案。制定明确、统一的执法过错责任认定标准,使公安机关每位民警都能充分认识到哪些执法行为是禁止的,哪些需要追究,需要受到什么追究,从而最大限度地预防和降低过错行为,遏制重大违法执法案件的发生。

  针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重要执法事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市公安局制定出台了《沈阳市公安局办理治安案件执法责任制》,最突出的特点是,一是对承办人、审核人、公安局长在办理治安案件中岗位工作责任的规定,分别区分了追究执法过错责任、行政处分、行政处理、追究刑事责任等不同情形,实现了执法行为与执法责任相统一。二是明确规定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如果承办人、审核人和公安局长、副局长都有故意和过失,导致在办理治安案件中发生执法过错的,由局长承担主要责任;而公安局长、副局长改变或不采纳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的,将由局长、副局长承担全部责任。执法民警对自己承办的执法事项负责的一级管一级、一级包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垂直连结、责任连带的执法责任体系,杜绝因执法责任不清,责任追究难以落实的弊端。

  据悉,该体系信息近期将公布于沈阳市政府的网站上,市民可以通过互联网查询相关的详细信息,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市公安局已开通热线电话:23106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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