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执法若出错主要责任局长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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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4日08:40 沈阳网-沈阳晚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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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崔平实习生韩冰通讯员杨巨生)在执法过程中出现过错,负责审批的局长将负担主要责任。8月3日,沈阳警方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在全国首创主管局长为执法过错负担主要责任的改革方案。 据介绍,市公安局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督和执法质量考评制度,逐步建立一案一评、日常专项执法检查、年终考评相结合的考评制度,建立民警个人执法档案和执法部门档案。
针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重要执法事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市公安局制定出台了《沈阳市公安局办理治安案件执法责任制》,最突出的特点是,一是对承办人、审核人、公安局长在办理治安案件中岗位工作责任的规定,分别区分了追究执法过错责任、行政处分、行政处理、追究刑事责任等不同情形,实现了执法行为与执法责任相统一。二是明确规定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如果承办人、审核人和公安局长、副局长都有故意和过失,导致在办理治安案件中发生执法过错的,由局长承担主要责任;而公安局长、副局长改变或不采纳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的,将由局长、副局长承担全部责任。执法民警对自己承办的执法事项负责的一级管一级、一级包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垂直连结、责任连带的执法责任体系,杜绝因执法责任不清,责任追究难以落实的弊端。 据悉,该体系信息近期将公布于沈阳市政府的网站上,市民可以通过互联网查询相关的详细信息,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市公安局已开通热线电话:2310616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