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罚学生弄出精神病8年后学校赔偿12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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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30日23:04 重庆青年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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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岁王强(化名)身强力壮,但却无辜成了低能儿,这是8年前其读初中时遭体罚导致的。经过与校方无数次调解之后,记者昨日从代理该案的某律师事务所获悉,南川市法院认定教师体罚与王强出现精神分裂症存在关系,判决由学校赔偿王家各种损失12万多元。 学生:
老师弄我精神失常 1997年9月,王强考入南川市某中学初2000级1班。王称,1998年10月的一天,在做课间眼保健操时,班主任刘某以未按要求做操为由,将王叫到讲台上,“对我头部、面部打了几巴掌,我倒地后,刘老师又踢了我几脚,给我身体和精神造成伤害并一天天逐渐加重,最终导致我成为6级伤残的精神病患者。” 事后,王家多次找学校解决,学校将教职工捐款2000元给了王强。2001年9月29日,双方在南川南平司法所主持下达成协议:学校一次性付给王强困难补助费18000元。王强的母亲周静淑领款后仍常到学校要求解决,并有吵闹行为。2002年11月,学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家停止侵害。审理中,王提起反诉,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281909.39元。 协商: 一次性赔偿5.9万 校方在庭审中称,刘某对王强有体罚行为属实,但这与王的精神性疾病并无直接因果关系;校方同时认为,事故发生后,学校出于同情已向王家支付了59000元赔偿金,“当时对方也认可了这样的一次性调解协议,学校不应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判决: 学校赔偿1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强在校期间被教师刘某体罚的行为客观存在,该行为侵犯了王的人身权利,必然在王的内心造成人格尊严的损伤,这与诱发王强的精神病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由责任人承担责任。 依据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结合重庆市上年度城镇居民相关收支费用标准,法院测算出王强的各种损失为153895.46元。由于王在此事故中也有一定责任,遂判决王强患精神分裂症后的各种损失中,由学校赔偿123116.37元(已付59000元),其余部分由王自行负担。 见习记者 张燕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