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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草案:禁止滥用权力排除竞争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7日06:16 荆楚网-楚天金报
据新华社电 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设立专章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作出禁止性规定,并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明确该委员会应当履行的职责。 反垄断法草案规定,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最高将被处以上年度销售额10%的罚款。草案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尚未实施垄断协议的,可以处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草案还规定了7种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强制交易;违背交易相对人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不合理;无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反垄断法草案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并借鉴其他国家类似的做法,规定了经营者承诺制度。草案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予以承认,并承诺在一定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垄断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当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 草案规定了3种垄断行为,即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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