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公交车斗窃贼遭殴打女乘客告赢公交公司 | |||||||||
|---|---|---|---|---|---|---|---|---|---|
|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3日00:27 燕赵都市报 | |||||||||
|
本报讯(记者蔡淑娜)昨日,在公交车上勇斗窃贼遭殴打的董女士再次来到本报编辑部,告知记者她在法庭上维护了自己的权益———一纸诉状告赢了秦皇岛市公交公司。 2005年9月22日,海港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董女士与被告秦皇岛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系运输合同纠纷,原告从被告处购票乘车,被告有义务按照运输合同约定期限、地点安全运输到位。本案中原告遭人殴打,被告有义务协助原告将打人者扭送公安机关
对此判决,董女士表示虽胜诉但结果不太满意。她说自己如此周折打这场官司,目的不是要对方赔偿医疗费,而是要公交公司承认自己的过失,公开向她赔礼道歉。但是法院不予支持,她感到很遗憾。 新闻回放 2005年6月10日14时许,董女士乘坐34路公交车时,发现车上有一小偷对自己实施盗窃行为,她奋力反抗遭到小偷同伙殴打。当车进入汤河公园站,董女士要求司机不要开车门,把车直接开往派出所,司机未接受求助,仍把车门打开。后警方到来,司机仍不予配合将车开走。此案虽经公交派出所立案,终因证据不足无法进行下去。身心受到伤害的董女士一纸诉状将秦皇岛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000元,负担本案诉讼费用,并向原告赔礼道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