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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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1日08:56 贵州日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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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黔在线讯 10月31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后,2005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序顺、副省长吴嘉甫出席新闻发布会并讲话。
据悉,《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把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摆到了突出位置,对上级国家机关帮助和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主要表现在优先安排民族自治地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减免项目配套资金;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保证民族自治地方国家机关正常运转,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证基础教育正常经费支出;建立资源开发和生态建设的补偿机制;设立专项资金,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教育,保护民族民间文化;大力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划出名额和岗位定向选拔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增加对民族自治地方各项事业的投入,加大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 作者:王兵来源:金黔在线—贵州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