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力求解决就业歧视 今后招工不许拿性别说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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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8日05:42 东北新闻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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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省政府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的《辽宁省促进就业规定》中,出现了“录用员工时不得以性别、年龄等为由拒绝录用或提高录用标准”等字眼,但并未明确规定经济处罚手段。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徐大庆说,目前广为存在的就业歧视,并不会因为这部法规的出台,而突然戏剧性地终结。
继山东省去年在全国率先出台促进就业地方性法规后,辽宁省紧随其后颁布相关法规。外界对其是否可以明确对就业歧视者进行处罚,颇为关注。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徐大庆向媒体解读该法规时说,一部具有前瞻性的法规,意义并不在于立竿见影,而是深刻、缓慢地影响现实生活。 他举例说明,用人单位必须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这一规定,从概念的提出,到劳动部门整改,到最终出台惩处措施予以明确,其间共经历了七八年时间。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预言,根除就业岐视现象还要花上更长的时间。在许多领域,女性就业比男性更加困难;另外,许多单位还在招聘要求上增加了户口、身高、相貌等规定。“打破就业的性别歧视、身份歧视等,还有赖于全社会观念的转变,和劳动部门的监查”。 在面临就业岐视和其他不法侵害时,徐大庆鼓励劳动者主动维权,积极运用调解方式。“一个人有可能牺牲掉自己,但是他的兄弟姐妹的权益就会被维护。人们的观念就是这样变化的”。 ( 辽沈晚报 张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