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为《义务教育法》修订建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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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6日10:03 人民政协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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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的修订受到了广大政协委员的关注。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科学技术委员会副主任许 谨诚说,地区间大的差距造成这些地区的学龄儿童或少年由于出生或生活地区的不同而不能享受到国家规定的应享有的权利。 近年来社会公众把这种现象归为教育的社会公平不足,与党中央提出的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有距离。他说,《 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 ,但据了解,义务教育的经费主要由地方财政
广西省政协副主席俞曙霞说,目前在许多地方还没有真正建立起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归根到底还是由 县级政府教育经费投入不足造成的。她认为,事权与财权不统一,现行财政税收体制不适应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 。为此,在《义务教育法》的修订中,她建议建立教育成本分级负担制度。明确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共教育支出占GDP的比例 ,明确各级政府承担的责任特别是经费投入的责任。中央、省、地和县四级政府,应进行义务教育经费预算单列。这是确保义 务教育财政经费投入的法律基础。同时,应建立监督机制,确保政府义务教育经费分配的公正与均衡。各级财政和教育主管部 门的义务教育经费分配方案和执行结果,应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审议,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作者魏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