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让英雄更英勇,仅有重奖是不够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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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5日16:34 光明网-光明日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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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叶文东 10月10日《中国青年报》报道: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的《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作出新规定:公民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致残而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将发给不低于20万元的奖金;荣获“见义勇为英雄”称号的,还可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
重庆市重奖“见义勇为英雄”,这和一些地方政府在关怀救人英雄 上的推诿、迟钝和吝啬,甚至发生救人英雄求助无门而悲凉死去的道德丑闻相比,的确令人称赞。给予“见义勇为英雄”物质和精神上双重奖励,这一制度和做法有利于解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体现了“政府对救人英雄的善待,对社会正气的弘扬,对道德生态的关怀”。 但是,笔者对此制度依然心存疑虑。我以为,让“见义勇为英雄”更加英勇,对其行为进行重奖是必需的,但是仅仅只有重奖是不够的。 首先,我国法律对见义勇为没有明确的态度,也没有相应的行为规则。虽然许多省、市相继制订了或正在制订相关的法规来保护见义勇为,但是现有的立法只是地方性法规,立法层次较低,而且各地的差别很大,存在一些分歧和争议。比如,某地方法规规定,见义勇为必须事迹突出。这明显有不妥之处,见义勇为者面对危险,挺身而出,实属难能可贵。事迹突出,可作为奖励大小的条件,怎能作为认定见义勇为的条件?况且对事迹突出,并没有很好的界定。诸如此类,有关见义勇为的条件、范围以及认定程序必须要科学全面而明确细致。 其次,在重奖“见义勇为英雄”的同时,我们希望配套的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我国还没有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使得见义勇为者得不到应有的保护。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遭遇,不但影响到见义勇为者个人利益,而且还使得社会上许多人社会安全感的缺乏,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秩序。 再次,现在政府虽说对见义勇为加大了奖励力度,但一般都是一次性奖励,杯水车薪,很难从根本上保证见义勇为者的根本利益,所以现在很多人说起见义勇为都是钦佩其精神,但不敢效仿其行为。 第四,加大对犯罪的打击力度,提高服刑人员回归社会的成功率。有些犯罪嫌疑人即便被抓,判得并不重,关上些日子就出来了,而见义勇为者却要遭到无休止的纠缠,甚至报复。 另外,应改进申报工作时限,大幅缩短奖励与救助落实时限。有些见义勇为者在贫病交加中苦等救助与赔偿,“望眼欲穿”,有关措施却迟迟未见落实。这样的结果只能让英雄感叹“风光一阵子,痛苦一辈子”、“好人不得好报”。这种心理扩大出去,必将造成社会危机。 各地地方法规性质的保障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的出台,可以说是我国立法完善的重要表现,使得对见义勇为者的保障与奖励终于有法可依。同时,我们希望各项保障和补偿措施能够及时归位,并发挥积极作用,只有如此,我们的“见义勇为英雄”必定会更英勇! 相关专题:媒体观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