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在任负责人将受经济责任审计 | |||||||||
|---|---|---|---|---|---|---|---|---|---|
|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4日12:04 汉网 | |||||||||
|
据新华社电 单位负责人在任,要接受审计机关对其的经济责任审计。安徽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了《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对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满或者任期内因故不再担任原职务的,应当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对于在届中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也可以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