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遭受外来生物入侵严重 人为因素成主要原因(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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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0日01:58 新京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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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部法规砌不成“防火墙” 送大批外来生物“漂洋过海”进入我国的,并非大自然,人为因素成为主要原因。 2001年12月,中国首次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外来入侵物种调查,在初步摸清的283种入侵物种中,39.6%属有意引进造成,43.9%为进出口贸易、游客等无意间携带进入,仅有3.1%是借风力、鸟类等的携带而自然进入我国的。 “外来生物防范体系的缺陷造成了随意引进的局面。”农科院生物防治研究所的张国良博士认为,立法是防治的根本。 2002年,农业部向国务院法制局政策法规司递交了请求立法申请报告。 报告中指出,目前我国现有的涉及外来生物入侵的法律、法规及条例有18部。包括《农业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植物检疫条例》、《渔业法》、《森林法》、《种畜禽管理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这些法规中都涉及到了对外来物种的管理的具体条文。 但由于这18部法律分属多个不同部门,大都是根据各部门、各行业的职责、权限和业务范围而制定的,权限一旦交叉,就会相互避让出现漏洞。 例如,我国长期以来实行进出境对外检疫与国内检疫分立的体制,进出境时由质量检验检疫局负责审查,进入国内后,检疫又由农业、林业等部门分别管理,若两个环节负责检验检疫的机构之间信息不能及时共享,极为容易出现疏漏。 “多部法律的交叉与衔接不当,造成了外来入侵生物防治工作的难点之一。”农业部外来入侵生物预防与控制研究中心主任万方浩据此认为。 此外,长期以来可审批从境外引进生物的中央单位有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多个部门,不同行业、不同部门在审批引种时执行的标准不一就会出现顾此失彼的情况。 例如,对农业生产有利的外来物种可能会对林业和生态环境产生危害,而对生态环境有益的生物则又有可能对农林业生产和经济带来直接影响。 “即使是各地的农业厅、林业厅等也有权力直接对物种引进进行审批,这就导致为了推动地方经济发展,仓促引进物种造成全国危害。”万方浩认为,不完善的管理机制极易给外来有害生物的入侵带来可乘之机,对引入生物建立统一科学的环境评价和风险评价方法,是当务之急。 “牵扯到国际贸易” “外来生物立法已经不只是环境防护问题,还牵扯到国际贸易。”农科院的张国良博士很急,言谈中右手不断挥舞,左手则紧紧地攥着一份表格。 这是一份日本关于外来生物法律草案向其他WTO成员国递交的征求意见表格。张国良9月20日收到这些资料以来,一直心情复杂。 因为这份外来生物的法律一旦实施,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农产品都将大量被日本限制进口。 事实上,此前我国已多次遭遇这种限制:日本曾以水稻疫情为由,禁止我国北方稻草及稻草制品出口日本;美国曾以我国发生橘小实蝇为由,禁止我国鸭梨出口美国;最近,菲律宾又以我国发生苹果蠹蛾为由,禁止我国水果出口菲律宾。 “有时候,各种病虫害只是政府间谋求贸易平衡的一种借口和手段,外来生物防御已经成为WTO背景下一种崭新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张国良博士说,由于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明文规定,一直无法在这种抵制当中进行有力反击。 在内有外患的境况下,农业部2003年开始申请成立专门管理外来物种的机构,并于2004年正式成立农业部外来物种管理办公室,与农业部科技教育司“两个牌子一套人马”,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司长张凤桐兼任办公室主任。 在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资源环境处王青立的名片上,“处长”一衔的前面,印着“博士”二字,而其他成员的名片上也印有教授、高级工程师等学术称谓。 “这是一群技术型官员,在部里颇受器重,可谓临危授命。”农业部其他科室的一位人员说。 “授命”之一就是负责起草外来入侵生物的管理办法。 2004年9月,会同国家环保局、质检总局等部门,由农业部外来物种管理办公室牵头开始起草《外来入侵生物防治条例》,并于2004年10月形成了草稿并开始初次修改,据了解,目前已经是第三次修改,正在交由国务院各部委征求意见。 这部可能出台法律的核心就是强调对外来生物引进建立统一的综合评估标准、管理程序。 农科院一位专家坦言,在多年形成的外来物种引进权力分散的格局下,想收回归属某一个部门统一进行管理很困难,只好寄希望于建立这部法律,落实评估系统,要求任何部门、任何地方引进都要经过统一审批。 “大门既然谁都可以开,那么我们就负责检查好想进来的不速之客。”农业部外来生物防治办公室一位官员如此比喻立法的初衷。 “不出意外的话,估计一两年内可以出台,但愿一切还来得及。”张国良说。 希望成为国际“范本” “如果说立法是防的手段,那么国际合作就是治的药方。”资源环境处副处长方放说,此次国际会议的重要议题之一正是加强防治方面的国际合作。 方放认为,外来物种泛滥大都是由于逃脱了原有的天敌控制,在新的环境中大肆繁殖和扩散,因此国际合作引入天敌是控制入侵生物最佳的技术手段。 上世纪80年代肆虐一时的水花生,其防治正得益于此。它原产于南美洲,于上世纪30年代由日本引种至上海郊区、浙江杭嘉湖平原,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南方许多地区将此草作为“优良猪饲料”进行人为引种放养种植,后发现该草含有皂甙等有毒物质,能传播家畜姜虫病,且猪羊不嗜食,于是弃之不用。然而为时已晚,到上世纪80年代,该草已在我国22个省市蔓延成灾,除侵占沟塘、河湖水域外,蔓生于农田、果园、苗圃和宅旁,给种植业、养殖业、旅游交通航运业带来巨大破坏。 而美国、澳大利亚在上世纪60年代就曾有此遭遇,当时已研究出防治方法。农科院通过国际合作学习后,于1986年5月从美国佛罗里达引进了一种名为“水花生叶甲”的甲壳虫。 该虫是水花生的天敌,1986年至1994年期间,在四川、湖南、福建等地释放该虫300万头后,成功控制了水生型水花生的危害,控制效率达到85%以上。 据统计,目前农业部已经承办外来入侵生物相关会议4次,合作项目10多个。 但一位农业部人士透露,由于外来物种危害涉及到农产品贸易等,因此世界各国政府的国际合作往往仅仅局限于一小部分领域。 而农科院一位专家举例,美国、澳大利亚有一整套外来物种风险评估软件,水平相当高,但国内所能获知的只是其中的部分内容,而且还是通过科学家之间私下交流而取得的。 “我们希望外来物种防治能从科学家间走向政府间的合作,互相帮助才是长久之计。”张国良说。 农业部外来入侵生物预防与控制研究中心主任万方浩介绍,此次国际会议中,与会各个国家地区已形成共识,应当形成一个关于防治外来生物的法律范本,以便各国法律“对接”,在同一个平台上进行更为有效的防治。 而我国的《外来入侵生物防治条例》正在朝这个方向努力。 “这部法律的起草充分尊重了一线人员的意见。而且,凡是拿不准的地方,一律找该方面业内公认的头号学者出面来拍板,说‘你们最了解实际情况’。”张国良坦言对这样一部法律充满信心。 “我们希望,我国的这部法律能够成为这样一个范本。”万方浩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