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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首例“义务植树”案件开庭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9日08:48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郑州10月9日消息 (记者辛如记 通讯员王斌、高青)昨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郑州市首例要求撤销郑州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限期缴纳绿化费决定书的行政案件。

  位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制药厂的原告在法庭上称,根据《郑州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第八条“义务植树按下列规定组织实施:(一)市区范围内的市属及市级以
上所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和部属、外地驻郑单位的义务植树任务,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安排;(二)市区范围内各区及区级所属以下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无业市民和农村务农的义务植树任务,由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安排的规定,我公司位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系由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领导的企业,不属于郑州市绿化办的管辖范围,郑州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做出适用法律错误的决定。事实上,我公司按照开发区管委会的文件积极完成了绿化任务。郑州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却又于2005年3月10日下发通知:要求我公司于 当日完成根本没有可能当天完成的植树义务,并在2005年5月30日,做出郑绿费限〔2005〕第C008号责令限期缴纳绿化费决定书,要求我公司缴纳绿化费15725元。郑州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处罚所依据的法律、事实错误,我公司要求法院撤销郑州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做出的郑绿费限字〔2005〕C008号责令限期缴纳绿化费决定书。

  被告郑州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则辩称,郑绿费限字〔2005〕C008号责令限期缴纳绿化费决定书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和《郑州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做出的,原告属于被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原告做出的责令限期缴纳绿化费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应判决维持。

  本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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