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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规定完善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问题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30日12:06 江南都市报

  29日,记者获悉,省政府下发《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对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 作出新的规定,我省要求该《意见》下发前的改制规定与其不一致的,以该《意见》为准。该《意见》出台前,已批准的改制 方案仍按原批准方案执行;已完成改制的企业,不再按本意见调整。

  原合同中职工,由改制企业发放经济补偿金

  改制后仍由省属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企业和职工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采用变更劳动合同的方式,用工主体由 原企业变更为改制后企业,企业改制前后职工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企业改制后,省属国有资本不控股或不参股的,解除原企 业与职工的劳动合同,符合录用条件的职工与改制后企业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企业改制时,原劳动合同未履行完毕并与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由改制企业发放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经济补偿金,可转换为改制企业的股权或债权

  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采取以下方式计发:改制后省属国有资本全部退出企业的职工和未能与改制后仍由省属国有 资本控股、参股的企业续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其经济补偿金由原所在企业改制当期一次性支付。职工个人可在与企业双方协商 同意的情况下,将经济补偿金转换为在改制后企业的股权或债权。

  职工与改制后省属国有资本控股、参股企业继续订立劳动合同的,改制档期不给付经济补偿金;以后与改制后企业解 除劳动关系时,其经济补偿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19号文件的规定,分段计发。工作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 了退休和社会养老保险手续的,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按职工的工作年限发放,每满1年发放相当于职工本人1个月的工资。工资标准按改制前12个月企业正 常生产经营情况下的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计算。

  停薪留职者,须扣除离岗期间的经济补偿金

  职工的工作年限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本人要求停薪留职、长期离岗以及其他因本人原因离开企业且未缴纳管理 费的职工,其未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应予扣除。“挂编”人员不给予经济补偿金。因过失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 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在刑事处罚期间的年限应予扣除;因受开除厂籍处分、被追究刑事责任等原因终止劳动关系的,不给予经 济补偿金。

  企业改制时,原劳动合同期满或按当事人约定而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由改制企业发给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的发 放按《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 的复函〉的通知》(赣劳社[2002]1号)执行。在2001年10月6日前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 动关系的,其生活补助费按改制前12个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和工作年限计发至2001年10 月止,最多不超过12个月;2001年10月6日后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不支付生活补助费。

  长期停产企业,职工经济补助费不得低于380元

  在计发经济补助费或生活补助费时,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高于企业月 平均工资的,最高不得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的两倍。

  企业月平均工资高于800元的,按800元计算;不到800元的,按实际工资计算;长期停产半停产、没有正常 生产经营以及平均工资低于380元的,按不低于380元计算。

  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按有关规定,建立

社会保险个人预缴专户。

  省属国企破产,职工办理离岗退养须符合条件

  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整体出售时,符合下列(一)、(二)项条件的职工,可办理离岗退养手续:

  (一)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职工或者连续工龄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职工,应办理离岗退 养手续,一次性发给至法定退休年龄止的基本生活费。

  (二)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5年以上10年以内(含10年)的职工,可参照前款规定办理退养手续,但一次性只发 给累计不超过5年的基本生活费。

  (三)退养职工月基本生活费标准按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标准确定。退养时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 按一个月计发。

  (四)退养职工到法定退休年龄止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按规定一次性为其缴纳;已参加

医疗保险的,由企业 按原规定一次性为其缴纳。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用的年递增率,由省属集团公司或企业主管部门商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意 见,纳入该企业整体改制方案后,按规定审批。

  (五)退养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因病丧失劳动能力者,由企业支付其退职生活费

  对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未达到病退年龄的职工,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办理退职。改制时国有资本全部退出的,由企业一次性支付其至正常退休年龄止的退职生活费,并对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未满1 5年的,一次性为其补缴至满15年;改制后仍由省属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的,继续由企业支付其退职生活费。到达法定退休 年龄时,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计发退职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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