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检察机关对不及时撤案现象应加强监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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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9日09:18 正义网-检察日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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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作者 王富强 王兰) 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于公安侦查部门当立不立、不当立而立,以及在对案件侦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违法行为,开展了积极的监督工作,保证了法律的正确实施。但有的检察机关未把公安机关应当撤案而不及时撤案的做法列入监督范围,而部分地区侦查机关又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撤案不及时的现象,从而影响到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也不利于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我国法律规定的立案,是指公安或检察机关,发现有犯罪事实存在或发现犯罪嫌疑人,认为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依照管辖范围,对该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进行立案侦查的行为。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开始,也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有关强制措施的前提条件。对犯罪嫌疑人立案后,该犯罪嫌疑人即处于被法律追究的状态,在人身自由以及工作、生活等方面都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与影响。正是由于刑事立案后对被立案的当事人(犯罪嫌疑人)可能产生的重大影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种种原因,该撤案而未及时撤销案件的情况也时有出现。例如有的案件在事实已无法查清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本应及时对此案作撤案处理,但出于担心被害人上访,案件数年不侦不结。由于案件未撤,致使双方当事人均涉于案中,受害人一方讨不到说法,而被立案一方的犯罪嫌疑人则受于讼累,无论是在精神上还是在物质上均承受了一定的压力,遭受较大损失。 上述应撤案而未及时撤案现象的发生,主要原因是少数执法人员在思想上尚未真正确立疑罪从无的执法理念。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将侦查机关应撤而未撤的刑事案件列入侦查监督的范围。对侦查机关久侦不决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应加强监督,确属法律规定的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监督侦查机关及时撤销案件,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作者单位:江苏省如皋市检察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