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司法鉴定重新审核登记编制工作紧张进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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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9日04:12 山西日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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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对于查明案件、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具有重要作用。然而现实生活中,却有个别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弄虚作假,搞人情鉴定、关系鉴定并由违法鉴定导致裁判不公。即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首次以法律形式确定了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框架,对于减少“暗箱操作”,实现“阳光管理”将具有积极意义。9月27日,记者在省司法厅看到,我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重新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统一公告工作正在紧张进行。据悉,今后委托司法
■法院不得自行鉴定,自审自鉴宣告结束 司法鉴定作为一种服务于诉讼的技术性活动,需要从公正角度作出客观科学的鉴定结论,这就要求鉴定机关必须居于中立的地位。然而采访中记者发现,我省的高级人民法院、各市中院和部分县级法院均设有司法鉴定中心,承担自行鉴定的任务曾是他们的重要职责。这种以方便群众、服务审判为初衷建立起的鉴定机构,因其与审判机关的天然联系,而缺乏必要的制约和监督,不仅降低了司法鉴定的权威性,更损害了司法公正,群众对此颇有微词。 因此,《决定》明确规定,10月1日以后,各级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一律不得受理各种类型的鉴定业务。记者从省高院司法鉴定中心获悉,根据8月中旬省高院的通知,目前我省各级法院的鉴定机构已经取消了自行鉴定的职能,主要负责统一对外委托鉴定、法官司法技术咨询和死刑执行技术等问题。《决定》还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严格准入、名册管理,鉴定由“权力”向“服务”转化 管理不统一、标准不统一、收费不统一,长期以来司法鉴定领域存在的各自为政、多头鉴定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司法机关运用鉴定结论作为定案依据。针对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决定》建立了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和规范化、标准化的鉴定规则,对鉴定人进行准入限制,对鉴定机构实行名册制度。即,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全省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进行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通过将登记在册的鉴定机关进行公示,充分保障当事人知情权,方便其选择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截至目前,我省已依法核准的司法鉴定机构82家,遍及全省11个市,核定司法鉴定人2752名,全部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占到总人数的65%。2004年9月,我省设计开发了山西省司法鉴定信息网络管理软件系统,通过“山西司法鉴定网”,当事人可以更方便、快捷地获得专业的鉴定服务。对当事人来讲,传统的由公检法机关掌控的鉴定“权力”已经转化为个人主动选择鉴定“服务”,当事人不仅可以获取更为广泛的专业司法服务,而且依据鉴定结果,增加了对诉讼的可预期性。 ■强化鉴定人负责制,鉴定的独立性与风险并存 司法鉴定是鉴定人个人以自己的知识和技能实施的鉴别和判断行为,具有直接、亲历、独立的特点,其中立性和独立性必须受到尊重;同时,其权威性应该由技术水平决定,而不能取决于行政上的层级划分。因此,《决定》明确指出“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鉴定人应当在一个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这样的规定改变了原来由公检法从事司法鉴定的局面,有利于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促进司法鉴定工作的发展。 明确规定鉴定人负责制度、出庭义务以及违法责任,是《决定》的一大亮点。“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章”;“在诉讼中,当事人若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司法机关可以给予停止司法鉴定的业务,情节严重可以撤销登记。”通过上述种种规定,首次强化了鉴定人职业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促使鉴定人更加审慎地对待自己的工作,避免谁都负责、谁又都不承担责任的情况。 作为省司法厅核准设立的首家司法鉴定机构,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主任王英元博士认为,鉴定质量是一个单位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作为司法鉴定机构,必须通过强化业务学习、严格落实制度、提升职业道德等措施,努力将司法鉴定人负责制落到实处,更好地为司法活动服务。 本报记者左燕东(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网络编辑:徐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