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新市政管理条例规定新建道路5年内不得开挖 | |||||||||
|---|---|---|---|---|---|---|---|---|---|
|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8日03:10 青年时报 | |||||||||
|
时报讯 今天,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将对《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修订案)》(以下简称《修订案》)进行分组审议,如果通过,新版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在现行《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中,没有市政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的内容,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市政设施的管理。
《修订案》中,为此特别增加了一章内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市政设施各专业规划,编制市政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才能实施。 新建道路5年内不得开挖 针对道路开挖频繁,交通设施、管线等各种公共设施增设、迁移频繁,随意设置、影响市政设施完好使用的现象,《修订案》还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 因特殊情况需挖掘的,应按有关规定经市或区人民政府批准。 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城管行政执法机关将责令其停止,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按规定补交城市道路占用费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并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人行道乱停车最高罚200元 针对违章占车行道、人行道,《修订案》规定:严格控制占用人行道设置停车泊位。因特殊情况确需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上设置临时泊位的,应经主管部门批准。 而违规擅自在人行道停放机动车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驾驶员不在现场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将车辆拖离现场。 另外,对擅自在人行道上停放的车辆进行锁扣的强制措施,由于会影响其他行人通行,不符合执法目的,为此最后的《修订案》中删除了执法机关可“锁扣车辆”的规定。□时报记者史巧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