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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遭盗刷商场得“买单”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6日04:30 北京晨报

  晨报讯(记者 颜斐)被盗信用卡在商场被人冒用,商场由于在结算时未核对签名被持卡人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商场承担全部责任,赔偿持卡人损失2208元。

  去年10月28日傍晚,杨先生在吃饭期间不慎失窃,丢失银行信用卡和现金等。杨先生于当天21时通过电话方式挂失,但事后发现,信用卡已于当天20时50分左右在
商场进行了5次交易,累计2208元。杨先生告到法院,主张商场的收银员在收银过程中未能认真核对签名,违反了法律规定和收银操作规程,请求判令商场赔偿其上述损失。

  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商场有义务严格依照有关信用卡操作规程完成结算,在核对签购单上签名与信用卡背面签名不一致或信用卡背面无签名的情况下,应停止受理结算业务。由于商场未按操作规程尽到注意义务,致使杨先生的信用卡被他人冒用,由此造成杨先生的损失应由商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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