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撞人赔偿责任更明晰 电动车上路全省不搞一刀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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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9日15:29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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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今天上午消息记者崔朝阳、曾璇、王普报道: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一年多,本周,具有鲜明广东特色的《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将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一审。 这部地方性法规因涉及面广,稍有“动作”都备受关注,广东在《草案》制订上采取了极为审慎的态度:2004年纳入立法计划;今年2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6月省政府常务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一年多暴露出来的种种需要细化的问题,这次在《草案》中都有所体现: 比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据统计,仅2004年,广东就发生各类交通肇事逃逸案件5964起,受伤人数达5380人,抢救费用惊人,给政府、医疗机构和社会带来沉重负担。《草案》针对这一点,并考虑广东的习惯和需求,拟让机动车号牌“选号”重出江湖,允许不超过全部数量20%的车牌号码实行有偿使用,“有偿选号”所得款项,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又比如对“机动车撞行人”如何细化责任?因为《交通安全法》贯穿着“保护行人”的原则,只要出事故,肇事车辆肯定要负一定的责任。当初广东酝酿《条例(草案)》时,曾考虑:若车辆负主要责任,则减轻赔偿责任比例不超过20%;若双方责任等同,车辆“减轻”比例不超过40%;若车辆负次要责任,“减轻”比例不超过60%;若车辆无责任,“减轻”比例不超过80%。但此次提交的《草案》无论从篇幅抑或表述,都更为简化和明确: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责任等同的承担60%;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无责任的承担20%;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的事故,行人负全责的,机动车一方承担10%。 电动自行车的管理问题,《草案》考虑到广东现状,对电动自行车是否给予登记上路不“一刀切”,由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实施并报省政府批准。 (晓航/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