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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推行阳光听证五种情形可举行信访听证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9日08:12 温州新闻网

  温州新闻网9月19日消息:今后,信访人在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意见前,或对处理意见不服、处理有争议的,都可申请举行听证,听证结论将成为处理问题的主要依据。据悉,《浙江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已得到批准,目前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该办法规定,对以下5种情况,行政机关可举行听证:在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意见前,信访人要求举行听证的;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或复查意见
不服的;涉及人数多、群众反映强烈或者争议较大的信访事项,原承办机关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不服,既未请求复查或者复核,又未提出听证申请,仍坚持信访,原承办机关的上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举行听政的其他信访事项。

  要求听证的信访人,应在被书面告知日起7日内提交书面申请。行政机关应在作出听证决定之日起30 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相关事宜书面通知信访人。

  办法规定,一般的听证,应公开举行;信访人不为听证埋单;听证后作出的结论,将作为处理该信访事项的主要依据。当场作出听证结论的,听证机关应当在10日内书面送达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未能当场作出的,则应当20日内作出听证结论并书面送达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没按规定组织听证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温州日报 胡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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