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推行阳光听证五种情形可举行信访听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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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9日08:12 温州新闻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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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新闻网9月19日消息:今后,信访人在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意见前,或对处理意见不服、处理有争议的,都可申请举行听证,听证结论将成为处理问题的主要依据。据悉,《浙江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已得到批准,目前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该办法规定,对以下5种情况,行政机关可举行听证:在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意见前,信访人要求举行听证的;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或复查意见
要求听证的信访人,应在被书面告知日起7日内提交书面申请。行政机关应在作出听证决定之日起30 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相关事宜书面通知信访人。 办法规定,一般的听证,应公开举行;信访人不为听证埋单;听证后作出的结论,将作为处理该信访事项的主要依据。当场作出听证结论的,听证机关应当在10日内书面送达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未能当场作出的,则应当20日内作出听证结论并书面送达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没按规定组织听证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温州日报 胡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