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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自带酒水属不平等条款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4日00:00 温州都市报

  本报讯“拒绝自带酒水是一条强制消费的不平等条款。”市中级法院的一位法官在昨天的评点格式条款座谈会上如是说。当天下午,市消费委邀请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与有关单位的专家举行座谈会,对部分商家的涉嫌不平等格式条款、合同进行点评。

  在座谈会上,除了餐饮行业,我市一些健身公司的格式合同也受到相当关注。一家健身公司的格式合同写道:“俱乐部及其管理部不对会员及客人在储物柜等地的财产损失或失
窃负责”,某健身俱乐部的格式合同还写着:“无论是俱乐部业主、总经理,还是管理部所属员工都不对会员及个人在俱乐部中所受的任何人身伤害负责”。对于这些免责条款,与会的相关人员认为,消费者(会员)给付了会费,健身公司有义务保障消费者(会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健身公司必须在场所、卫生、防盗等方面有相应的保护措施。消费者在健身公司消费时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因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由健身公司方面造成的,健身公司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昨天的座谈会上,市人大法制委、市政协、市中级法院、律师事务所等部门与单位的与会代表,还对市消费委摘录的部分服装行业的涉嫌不平等条款进行点评。

  市消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将于近期向发布不平等条款的商家发出劝谕函要求改正,对不进行改正的行业企业,将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并通过媒体进行曝光。市消费委同时提醒,有存在类似不平等条款的其他商家,也要及时进行自我纠正。本报记者潘达源 包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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