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违反环保法规的规定小心乌纱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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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3日09:24 中国环境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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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近日,中共吉林省四平市纪检委与市监察局共同下发了《环境污染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针对部分党政机关部门主要领导存在的一些违反环保法的行为,包括签发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定,对辖区内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解决处理不当,支持、放任污染严重应该或已经限期治理、关闭、停产停业的企事业单位或项目恢复生产经营,对本地区发生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处理不当,对环保部门依法行政进行干扰、限制、阻挠,授意、指使、强令环保部门违反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予以批准,对不符合要求的污染
“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环保、工商、建设等执法部门在环境执法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也依据情节轻重予以处分。对于其他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如存在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妨碍、对抗环保部门或其他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进行环境执法活动,不执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或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的,其单位责任人将在受到环保法处罚的同时,也将受到行政处分。其上级主管部门的主管人员也要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