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砍儿童状告园长索赔2.2万 | |||||||||
|---|---|---|---|---|---|---|---|---|---|
|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2日02:51 现代快报 | |||||||||
|
快报苏州电(记者谊磊)去年12月,震惊全国的苏州“9·11小剑桥幼儿园血案”近日又起波澜。在事件中被砍伤的儿童张某将该幼儿园园长王某告上法院,并索赔2.2万余元。经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王某依法赔偿张某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113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700元。 2004年9月11日上午近11时,41岁的杨国柱携带砍刀窜到苏州市吴中区白云街13号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未经批准开办了“小剑桥幼儿园”,无论办学场所还是师资力量均不符合规范要求,致使犯罪分子实施侵权行为时其抵抗不能避免使原告人身受到伤害,王某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