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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砍儿童状告园长索赔2.2万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2日02:51 现代快报

  快报苏州电(记者谊磊)去年12月,震惊全国的苏州“9·11小剑桥幼儿园血案”近日又起波澜。在事件中被砍伤的儿童张某将该幼儿园园长王某告上法院,并索赔2.2万余元。经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王某依法赔偿张某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113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700元。

  2004年9月11日上午近11时,41岁的杨国柱携带砍刀窜到苏州市吴中区白云街13号的“
小剑桥幼儿园”,挥刀对儿童狂砍,当场砍伤儿童28名。该幼儿园儿童张某被砍伤后,在医院住院8天,共花费医药费1000多元。经鉴定,其伤势属人体轻伤。其随后以该幼儿园未取得合法手续、无安全设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幼儿园园长王某赔偿医药费、护理费和精神损失费等共2.2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未经批准开办了“小剑桥幼儿园”,无论办学场所还是师资力量均不符合规范要求,致使犯罪分子实施侵权行为时其抵抗不能避免使原告人身受到伤害,王某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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