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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乡村干部未偿清债务不得调动提拔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6日17:03 四川新闻网

  四川新闻网消息 (本网记者 苏俊)“全省要牢固树立减债就是政绩的观念,坚持按照依法办事、规范管理、措施配套、分类推进、控制新增、积极化解的方针,进一步加大化债力度。”9月6日,四川省委副书记、常务副省长蒋巨峰在全省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上强调,要探索建立防止新债的有效机制,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防止边还债边举债的恶性循环现象再次出现。对没有偿清债务的乡村干部,不得调动或提拔;对造成损失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蒋巨峰强调,各地要对历史形成的乡村债务明确责任,多管齐下,通过艰苦奋斗、厉行节约发展经济。通过清收债权、偿还债务、增收还债,拍卖资产、变现还债等多种方式,逐步化解债务。各地一律不得对乡镇下达招商引资指标,乡镇政府一律不得举债搞建设,乡镇政府一律不得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实行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和乡村干部离任

审计制度。要推进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实施乡村债务监测管理。凡是违反规定擅自借(贷)款或因担保发生的债务,要按照“谁决定贷款、谁负责还款”的原则处理;对没有偿清债务的当事人,不得调动或提拔;对造成损失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妥善处理农民税费尾欠和乡、村干部垫付农税等历史遗留问题。

  同时,蒋巨峰对全省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四年来的工作成绩作了总结。蒋巨峰说,改革前,我省农民负担年人均124元,2002年减少为年人均75元,2003年减少为年人均65元,2004年减少为年人均30元左右,仅为改革前24%。通过农村税费政策的不断调整和税费征收行为的不断规范,农民普遍得到了实惠,这为维护农村稳定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农村经济呈现出快速发展的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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