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毕玉玺 一审被判三年 | |||||||||
|---|---|---|---|---|---|---|---|---|---|
|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5日13:57 法制早报 | |||||||||
|
“兰精光”这把真的“玩输”了! 经典指数 ★★★★☆ 经典元素
①毕玉玺系列案之一,行贿者受到惩罚的一个经典判例。 ②以玩牌输钱的独特手段行贿,由此赢得“兰精光”绰号的兰义,这次,因为三把“牌”名副其实地输个“精光”。 出场律师 北京安园律师事物所 崔力明 律师 于红刚 律师 □本报记者朱雨晨 通讯员郭京霞 玩输了的“兰精光” “砰!”一锤定音。 响声宣告,“兰精光”这回真的玩输了。 兰义,绰号“兰精光”,因为涉嫌行贿毕玉玺而受到社会的关注,其更因为独特的玩牌输钱的行贿方式而变得家喻户 晓。 2005年8月30日,兰义真正“玩”了一回名符其实的“精光”。 这一天,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庭,兰义接到他生平的第二回判决书,因为向毕玉玺行贿构成单位行贿罪 ,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11年前,同样是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庭,兰义因犯贪污罪、投机倒把罪被判入狱七年。 兰义的家人准时到庭聆听宣判结果;兰义面无表情地站着倾听对他的审判,目光注视着审判员。 辩护律师于红刚谈到兰义对有期徒刑三年的判决结果的反应时说:“单位行贿罪的最高刑是五年,不难看出他对审判 结果的感觉。” 宣判后,兰义当庭没有表态即被带离,在另一处接受了媒体记者的采访。兰义表示量刑偏重,将会考虑准备提出上诉 。 行贿毕玉玺受审第一人 毕玉玺,1992年2月至1999年3月任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长;1999年3月至2003年5月任首发公司董 事长。 在这期间,毕玉玺被指控犯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并于2005年3月16日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毕玉玺受到制裁之后,其他涉案人员也相继受审。 兰义是行贿人之一,也是第一个站到被告席上的行贿人,被指控在1997年到2004年的七年间9次向毕玉玺行 贿,款物折合人民币142万余元,案发后尚有赃款人民币20.8万余元未被追缴。 辩护人北京安园律师事物所律师崔力明、于红刚为兰义作罪轻辩护。 辩护律师认为,公诉方指控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此外,兰义有立功和坦白等情节。 在牌桌上,与毕玉玺玩了七年牌,“逢毕必输”的兰义,这次输在了三把“牌”上。 第一把:88万“赌资” 88万元,兰义涉嫌行贿中最大的一笔,出自一本108万的存折。 根据供述,当初是毕玉玺拜托兰义帮助其保管私房钱,兰义将毕玉玺的20万元存到了自己的名下,于是有了这本存 折。 此后,兰义以毕玉玺在“打牌时赢的钱”的名义,陆续给存折里存入了88万元。 这被认为是兰义贿赂毕玉玺的三大手段之一。 在牌桌上,兰义是“逢毕必输”, “兰精光”之名由此而来,这也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笑谈。 辩护律师认为,这88万元实际上没有被毕玉玺所控制,认定为行贿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虽然,兰义于2003年和2004年曾经两次试图将该存折交给毕玉玺,毕都没有明确表态要接受,更没有取得存 折和支取存折中的存款。客观上,存折里的100多万元的转移没有进行。 “毕玉玺若要在行为上实际控制,其需进一步向兰义发布指令。”辩护律师解释说,比如,让兰义将存折和身份证交 予他,或者让兰义将钱取出交予他。“而事实上,直到事发,毕玉玺也没发出最后一个指令。” 以王燕为审判长的合议庭,没有采纳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 合议庭认为,毕玉玺将归自己所有的人民币20万元交给兰义,让兰义以自己名字设立存折,并由兰义代为保管,兰 义与毕玉玺均承认该存折所有权属毕玉玺所有。 此后,兰义为感谢毕玉玺利用职权为其所在公司谋取的不正当利益,陆续将从本单位提取的人民币88万元存入该存 折,并告知毕玉玺,毕玉玺明知该款系兰义给予的贿赂而未拒绝。毕玉玺虽未实际使用过该存折内款项,但根据本案现有证据 可以证明毕玉玺对该笔存款的情况知道并占有控制。 “所谓现有证据是毕玉玺和兰义的供述。”辩护律师指出。 2005年2月16日,毕玉玺供述——“我能控制,如果我跟兰义说我要用这折里的100多万,他马上就会给我 提出来。” 与此相印证的是第二天兰义的供述——“如果毕玉玺跟我说他用钱,我马上就把这100多万提出来给他用。”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两处供述采用的都是如果。”辩护律师认为,假设并不能意味着实际控制。 第二把:34万礼品金 除了玩牌,兰义最“拿手”的就数帮助毕家变卖礼品了。 1999年,2001年,2002年,2003年,四年的春节期间,兰义先后多次应毕玉玺爱人王学英的邀请, 从毕家拉走了许多高档名烟、名酒甚至鱼翅、熊掌。 善于输牌的兰义,在这张牌上也打得令毕家人很满意。拉走礼品的兰义转身给毕家送去了2万、10万、20万…… 辩护律师认为,兰义的这把“牌”输得没有道理。因为拉走礼品与送钱,两者之间有着某种关联,送的钱抵折礼品的 价值,不能将两者机械地割裂开来。 兰义与毕玉玺之间的往来处于一种不平等的状态。几年来,兰义一直有求于毕玉玺,毕也曾给予过兰义关照。在毕玉 玺面前处于弱势的兰义,显然要意识到“拉走礼品”的含义,即是把这些东西想办法变卖或者处理,然后把相应款项交回毕家 。 律师认为,兰义无法对拉回的礼品按照正当的程序进行客观的评估,因此“只能就高给钱”。律师当庭指出,在毕玉 玺的亲笔供述中也明确提到了兰义送的钱中包含烟酒钱。 合议庭没有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 判决认为,兰义负责经营的公司不具备施工资质,经毕玉玺的帮助,未经招标投标程序承接到工程后,兰义所在公司 为了表示感谢,通过兰义以各种各样名义给予毕玉玺钱款的行为,符合我国法律关于单位行贿罪的罪状要求,给予钱款名义的 不同不影响性质的认定。 第三把:10万元“借款” 刘朝晖,毕玉玺的一个密友。 为了帮助密友,毕玉玺给兰义打了电话,让兰义借10万元给刘朝晖买车。 在这10万元的来龙去脉的供述上,兰义与毕玉玺如出一辙。 如果说,变卖礼品后送钱“输”得没有道理,那么,这一把辩护律师认为“输”得更加没有道理。 “既然是‘借’,兰义就可以要求‘还’。”辩护律师辩解说,兰义主观上没有主动送这笔款,在兰义没有明示放弃 债权之前,该项事实应当认定为借款。 “退一步讲,即使是兰义考虑到毕玉玺和刘朝晖之间的特殊关系,将‘钱’借出后不想再要求偿还,这种情形下,兰 义‘借钱’给刘朝晖也是迫于无奈。” 由此,辩护律师认为,如果不能认定为借款也应当依法认定该笔钱款的索贿性质。 合议庭以同样理由否定了这“把”辩护,认为,毕玉玺没有对兰义进行勒索,该指控不适用我国刑法规定的行贿罪除 外的条款。 三把“牌”令兰义的单位行贿罪名成立。 兰义假释期满五年后再次犯罪,系累犯,应予从重处罚;鉴于其被羁押后,主动向司法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 证属实,认定为立功表现;此外,兰义认罪态度好。鉴于以上原因,法院对兰义作出有期徒刑三年的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