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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性骚扰 用人方难免责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31日18:12 公益时报

  - 本报记者 宋宗合

  8月29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正在对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表决,而在北京西藏大厦,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正在进行一个关于职场性骚扰问题的研讨会,因为有参与此法修订的杨大文、李明舜、马忆南教授在场,所以表决会通过的信号让与会人员气定神闲。

  果然,表决通过的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这是我国法律首次明确反对性骚扰,规定将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认为第一次将

性骚扰写入法律,是基于三种情况:一是性骚扰问题受到社会各方面的高度关注;二是性骚扰确实是一个严重的问题;三是性骚扰的概念,第一次进入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表明了社会的文明和进步。

  借法申诉第一例

  小王,是北京某美术学院的模特工人。今年6月29日,该校的三年级学生小李在一次画着衣头像时,从王的衬衫扣缝里偷窥其胸部、呈“大”字状面对王仰躺,还隔衣触摸了王的左胸。小王反映给校方并报案,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对李做出行政拘留3天的处罚,这名学生认错后向王书面道歉。王认为李的行为不仅使之精神上遭受了很大的伤害,而且使她无法再从事自己心爱的工作。道歉和拘留不能弥补对她所造成的损失,因此,欲起诉要求对方给予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北大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分析了这个案例的详细情况,认为将性骚扰违法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之前,性骚扰案件的起诉案由只能是侵犯人格尊严,而立法之后,案由即可直接以性骚扰起诉。

  同时,这个案例中,美术学院的内部规章中规定,学生作业时必须有三人在场,而小王屡次被骚扰正是学校安排的两人作画。这样,用人单位难免有失责之虞,与性骚扰事实的发生难脱干系。

  由此带出一系列问题,相关劳动法规和用人单位内部规章是否应单列禁止性骚扰的条款,违约后如何追究责任;性骚扰与劳动者就业权利的问题;劳动者维权时以何种案由将用人单位与性骚扰并列申诉的问题等等都浮出水面。

  为小王免费代理诉讼的北大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律师李莹表示,尽管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没有到施行时间,尽管相关法规缺乏对用人单位的性骚扰责任追究条款,他们还是准备在9月初诉至法院进行一场公益诉讼尝试。

  性骚扰并不是“小意思”

  曾经在1992年10月国家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时,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在第一时间内向该法律起草小组的领导人反映了这部法律在反对性骚扰上的不足,从1992年至今,他们的心理热线接到的性骚扰电话中,职场中来自上司性骚扰的占总数的32%以上,来自同事的占到16%以上,电话求助中女性占到65%,男性占到35%。

  而自今年6月份准备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至今,重庆市巴南区南湖中心小学教师文静遭学校校长胡某骚扰的案例被众多媒体称为“性骚扰第一案”,自1999年文静到该校任教以来,5年中胡校长多次骚扰包括文静在内的女教师,直到忍无可忍,在家人的支持下,文静愤而投诉胡校长,可惜的是除了文静本人留心存下来的有关胡校长发送的骚扰短信外,同事们无人愿意作证。更可怖的是地方政府的壁垒保护,据悉当地教育部门将胡某调至教办室工作,非处分而是升职,央视记者前去采访时遭围攻并没收了录像带和摄像机,当地一位镇长还威胁文静说:“我们捏也要把你捏死在这儿。”

  性骚扰事件的背后牵动了当事人的众多利益,文静的丈夫忍受不了舆论压力准备

离婚,文静也身心疲惫中无法工作生活。8月8日,在北大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和当地律师的帮助下,文静以“侵犯人格尊严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现在关于性权利的保护意识还没有深入人心,包括全国妇联在内都没有把反对性骚扰工作当作重点工作来抓,全国总工会女工权益部曾提交一份关于职场女职工性权利保护的调研计划,但没有得到上级通过。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员唐灿认为,反对性骚扰并不是一个边缘问题,性权利也不是人的细枝末节的权利,不能只抓就业权、劳动权、职业安全保护、反家暴等,不是说维权还分三六九等先后次序,性骚扰事件的发生过程中往往伴随着劳动者其他权利的丧失。

  立法一小步 社会一大步

  尽管许多人对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的规定缺乏细则感到遗憾,但立法明令禁止性骚扰显然是社会的一大进步,同时解决了性骚扰案例在司法操作过程中的难题。

  参与此法修订的李明舜教授表示,这是立法一小步,社会一大步。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在谈到关于性骚扰相关惩罚时指出,中国把性骚扰的法律责任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相衔接,这样就使得这样一个规定具有可操作性。

  按照法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遗憾在所难免,法律体系不可能单列一部反对性骚扰法,但是有必要在相应的就业促进法、劳动法、教师法诸法律修订制订时增设反对性骚扰的相关规定,这样才能使性权利得到较为完整的保护。

  信春鹰表示,具体怎样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是性骚扰,可能会通过一些具体的法规,包括在审理个案中的司法解释来确定。

  这仍是一个期待,尽管性骚扰在诉讼程序中有了可操作性,但是如何保护当事人伴随权利的问题还需要社会公众和公益组织机构慢慢探索。

  当下最紧要的是,如何让文静老师生活下去,如何让小王们再多一些?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已经表示为文静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如何解决这些“勇士”们的生活问题,救济救助渠道正在争取之中。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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