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苍南苯酚泄露事故主要责任人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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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2日21:10 中国广播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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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网杭州8月12日消息(记者 陈淦 实习记者 宫宝龙 通讯员 吴方程) 今日下午,浙江苍南法院对去年7·16浙江高速公路苍南路段苯酚泄露事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赵士勇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张成峰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陈永生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据查,2004年5月,被告人张成峰与周荣伟(因证据有变化,裁定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辆专门运输苯酚的重型罐式半挂牵引大货车,并约定由周荣伟负
被告人张成峰于2004年7月16日接到赵士勇电话后,于当天下午1时30分许到高速公路温州交警大队接受谈话。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被告人赵士勇、张成峰、陈永生违反危险品管理规定,导致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被告人张成峰案发后尚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永生对事故发生所应负责任相对较小,在量刑时予以区分。来源:中国广播网责编:李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