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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乐清市有关部门一纸通知砸碎150名车夫饭碗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5日15:04 检察日报


官司决定饭碗,旁听的三轮车主目光里充满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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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辆人力三轮车运营权被收回


  核心提示

  1999年,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局和该市乐成镇、虹桥镇人民政府对150辆人力三轮车运营权进行拍卖。2003年,上述机关以“四年运营期限已到”为由,宣布收回车辆运营权,由此引发集团诉讼。

  当初拍卖运营权是否合法?之后收回运营权有没有法律依据?用拍卖的方式配置稀缺资源是否合理?这一事件带给我们全方位的思考。

  1月15日早晨,浙江省温州市。

  8点,当39岁的袁油田冒着蒙蒙冬雨来到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时,门口已经聚集了许多三轮车主。一个小时之后,43名车主状告乐清市公安局和乐清市乐成镇人民政府,23名车主状告乐清市公安局和乐清市虹桥镇人民政府两起行政诉讼案,将在这里开庭。

  和袁油田一起来的,还有他爱人和三岁的女儿。一家人是头一天先从他们居住的永嘉县赶到永清市,又赶个大早从永清到温州的。

  “一家人有没有饭吃,就看这场官司了。”

  袁油田的口气中充满了期待和不安。

  拍卖三轮车祸根由此埋下

  两起案件的被告略有差别,案情却是相同的。这要从1999年乐清市有关部门拍卖人力三轮车说起。

  受居民消费水平和交通环境所限,对于乐清市所辖的乐成镇和虹桥镇居民来说,人力三轮车是他们出行的一种重要交通工具。1999年,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力三轮车的数量已经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乐清市公安局和乐成镇、虹桥镇政府,以拍卖的形式在两镇投放了一批新车,其中乐成镇100辆,虹桥镇50辆。

  拍卖由浙江省罚没走私物资拍卖行乐清分行具体操作,以拍卖营运牌照的形式进行。一辆人力三轮车,本身价值不到1000块钱,可拍卖额最低的也有2万多,高的超过4万。“谁都明白,就是买个上路权。”

  虽说贵了一点,总算有了一个饭碗,车主们欢欢喜喜上路了。“开始两年生意不行,这两年好一些,一般一天能挣三四十,多的时候能挣50块钱。”袁油田告诉记者。

  收入不高,但比较稳定,对于那些没有一技之长的百姓来说,蹬三轮养家糊口是一个不错的选择。所以,这几年,两镇的三轮车价格不断攀升。2002年7月,永嘉县农民吕锁平花7万多块钱从别人手里买来一辆三轮车,加入乐成镇的“三轮大军”。

  “7万多块钱都是借的,可咱有的是力气,日子会好起来。”对于未来,吕锁平满是憧憬。

  收回三轮车一石激起千层浪

  2003年8月6日,乐清市公安局和乐成镇政府联合发布的《关于收回乐成镇辖区的拍卖、原夜市客运人力三轮车牌照的使用权的通告》,粉碎了吕锁平的希望。通告宣布“收回于1999年8月21日拍卖的为期4年的100辆客运人力三轮车的牌照、行驶证、所有权证以及车辆。限车主于2003年9月10日17时之前将上述牌证及车辆送至交巡警大队非机动车辆管理所三轮车回收办公室”,逾期不交的,“所有牌证作废,并一律按照无牌人力三轮车取缔。”

  而早在三个月之前,乐清市公安局和虹桥镇的联合通告已经发出,虹桥镇的三轮车主经受了同样的煎熬。不过,和拍卖上路“新车”被取缔形成对比的,则是1999年之前的“老车”仍可以继续上路营运。

  “蹬了四年,连拍卖交的钱还没挣出来呢。”袁油田尚且如此,刚蹬了一年的吕锁平就更不用说了。

  “三轮车就是一家人的饭碗,不让上路,我们怎么活?”袁油田、吕锁平无奈地离开给他们带来无限伤心的乐清,回到永嘉老家。对于记者“在永嘉干什么”的提问,吕锁平一句“待着”之后是长久的沉默不语,袁油田的爱人则告诉记者:“孩子的学费快交不上了。”

  和袁油田、吕锁平相比,颜孙策的命运似乎更加悲惨。老颜今年51岁,爱人患有精神病,上有84岁的老母亲要赡养,下有三个孩子要抚育。三轮车是全家惟一的生活来源,也是支撑家庭走出苦难迎来幸福生活的希望。但是,一纸通告让老颜一家的生活几乎陷入绝境。2003年10月17日,老颜抱着侥幸心理,骑上封存多日的三轮车上路,被乐清市交警抓了个正着,三轮车被没收。

  如今,老颜自己也患了皮肤癌。“真不知道怎么活下去。”说这话时,老颜泪光点点。

  四大争议焦点双方各执一词

  不断的上访没能解决问题,三轮车主们选择了法律。去年11月,部分车主将乐清市公安局和两镇政府诉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法院依法撤销通告。

  1月15日,除了原告66人,更多的三轮车主也都来到法庭旁听案件。他们明白,这场官司将决定他们能不能继续蹬车上路。

  围绕着四个焦点问题,原告和被告的代理人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公安局和镇政府有无拍卖牌照的权力?

  被告代理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第八条规定:“本条例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各级公安机关”自然也包括乐清公安局。既然《条例》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既然该《条例》涵盖了对人力三轮车的管理,那么,根据《条例》,对于本辖区内的人力三轮车的号牌的发放及回收等理应享有管理权或叫实施权。

  然而,被告代理人的说法受到原告代理人的强烈质疑。他们认为,依法行政是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职权法定是依法行政原则的核心要求。所以,行政机关的任何一项权力,都必须有明确的授权,而不能像被告代理人那样“推导出来”。而遍寻我国有关非机动车辆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皆未授权任何机关或单位,对非机动车辆牌照加以拍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非机动车辆管理办法》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可以对检验合格的非机动车辆发放号牌、行驶证。而且在收费问题上,只准收取工本费,其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准。其中根本没有对拍卖牌照使用权的授权。所以,拍卖非机动车号牌,完全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自我授权行为,实质上是越权行政,是违法的。至于乡镇人民政府,就更没有这项权力了。

  另外,从车主交钱后得到的发票,不是事业收费专用发票,也非正规税务发票,而是拍卖行的发票的事实,都让人对收费的性质、资金的流向产生怀疑。

  牌照能否收回?

  庭审中,面对原告代理人“三轮车的所有权属于谁?所有权证属于谁?行驶证属于谁?”等一连串问题,被告代理人承认,上述权属在车主。

  然而,《通告》上黑纸白字“收回于1999年8月21日拍卖的为期4年的100辆客运人力三轮车的牌照、行驶证、所有权证以及车辆”,属于车主的东西,被告有什么权力收回?

  原告代理人进一步提出“牌照和运营牌照”的区别问题,因为在当初拍卖的是“运营牌照”,而现在要收回的是“牌照”。被告代理人对此的解释是,由于人力三轮车天然具有的运营属性,“牌照”就是“运营牌照”,两者是一个东西。

  对于上述解释,原告代理人进行了反驳。他指出,人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个老大爷蹬辆三轮车拉老大娘上街的“场景”,这些自用三轮车也是有牌照的,说三轮车天然用于运营,如果不是出于无知,就是别有用心。而事实是,乐清市公安局当初拍卖的只是牌照,而不是根本不存在的“运营牌照”。三轮车主可以上路拉人的根据,是乐清市工商局颁发的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上面清楚记载着经营范围是“人力三轮车服务”。只有吊销这个执照,三轮车上路才失去合法的依据。问题是:公安机关没有权力吊销工商部门颁发的执照。

  程序上是否存在瑕疵?

  被告代理人认为,无论当初拍卖还是之后的收回,都不存在违反正当程序问题。然而,原告代理人却列举了其诸多违法之处:

  比如,关于当初的委托拍卖行拍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必须有书面的委托合同,而被告代理人当庭承认,公安局和拍卖行之间是口头委托。

  再比如,通告取缔“新车”,收回牌照、行驶证、所有权证,关系到几百人的生存活路等权益问题,事关重大,但行政机关却没有听取相对人的意见,更没有召开听证会,违反了正当程序。

  如何理解“四年有效期限”?

  在浙江省罚没走私物资拍卖行乐清分行制定的《乐清市乐成人力三轮车上路额度拍卖规则》上,记者找到“本次拍卖的运营牌照有效期限为4年”的表述。被告据此认为收回运营权依当初的约定行事,是政府讲诚信的表现。

  但是,很多三轮车主表示,当初他们只看到“拍卖须知”,并没有看到这份“拍卖规则”。而“拍卖须知”上,并没有“四年有效期”的类似表述。对此,被告代理人提出,如此重要事项,当事人说自己知道,不合常理。

  而原告代理人提出,即使三轮车主知道4年期限,这也是一个无效的约定,“被告的所有行为,都要有法律授权,但被告根本不能提供哪个法律法规授权其可以对牌照许可使用期限加以规定。就是说,此条款是越权条款,它根本没有资格对这个问题进行规定。不管被告行政机关规定的有效期限是4年、40年还是400年,也不管相对人是否知晓,都因为被告没有相应法律授权,使该约定无效。”

  “看看庭下那一张张饱经风霜的脸,看看他们渴望的眼神,希望法庭在合法的前提下,给他们一个生活下去的饭碗。”庭审过程中,当原告代理人之一,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何兵面对法庭,哽咽着说出这番话时,旁听席上一片唏嘘。

  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相关链接:

  武汉市“取缔”三轮车采取赎买政策

  1997年,为了规范城市交通,武汉市政府作出了取缔三轮车的决定,但结果招来了武汉市城区的三轮车大游行。最终,武汉市政府作出了一个“次优的选择”,向确实困难的三轮车主发放经营许可证,取缔一些没有合法证件的三轮车。

  然而,正是这些有证车辆,成为了影响武汉交通发展的最大因素,2003年,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市政府作出了类似于“赎买”的政策,拿出1.5亿元左右回收三轮车,并为一时找不到工作的三轮车主提供最低的生活保障(2003年6月27日《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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