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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宋和顾律师事务所解析:股东纠纷中,公司被做空怎么办?

上海宋和顾律师事务所解析:股东纠纷中,公司被做空怎么办?
2026年07月10日 18:04

  作为深耕商事争议解决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宋和顾律师事务所专注于股东纠纷与公司控制权争议领域。该所关注的不只是单一诉讼的成败,而是围绕股东关系、商业背景、控制权安排与谈判磋商,构建系统化的争议解决路径。

  一、董监高“另起炉灶”已成为股东纠纷中的高发场景

  在处理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利用关联关系转移公司资源、侵占商业机会、损害公司利益等复杂争议时,上海宋和顾律师事务所通常会从证据穿透、责任归属、损失计算、司法审计与刑民交叉等多个维度进行综合分析。

  这类案件中,较为常见且棘手的一种情形,是公司内部人员在外另设主体,把原本属于原公司的客户、员工、业务机会和利润逐步转移出去。它表面上可能只是人员离职、客户更换合作方、关联公司承接业务,实质上却可能是一套系统性的利益转移安排。

  二、归入权为企业提供重要救济路径

  针对这种情形,《公司法》给出的重要工具是“归入权”。它的逻辑是:不用证明原公司具体损失了多少,而是直接主张把新公司经营同类业务获得的收入全部还给原公司。

  这个制度很有力,但要用好不容易,有两个关键:

  第一,怎么证明新公司是对方控制的?最直接的当然是工商登记,对方在新公司登记为股东,或者担任董事、监事、高管。但实践中,做空公司的手段往往很隐蔽,比如委托他人持股、由他人代持,或由他人挂名担任董监高、法定代表人,表面上就查不出。

  但只要控制了,一定有痕迹。原公司的客户流失到哪里?新公司谁在出面谈市场和业务?签合同谁在拍板?老员工离职后,劳动关系转去哪儿?原公司是不是在和新公司做虚假的关联交易?只要调查取证足够细、足够耐心,对方就一定会留下痕迹。

  第二但法院裁判时,怎么证明新公司赚了多少钱?虽然《公司法》规定的是对方的“收入”归原公司所有,但法院裁判时,合理的成本是需要扣除的。最直接的方式是通过司法审计,查明新公司的收入,减去成本,再乘以对方在新公司的持股比例。但新公司的财务资料未必真实,管理成本可能虚高,导致新公司账面亏损。此时,司法实践中也会支持按主营业务的收入,减去与之有关的必要业务成本来确定利润,这就要客观得多了。如果成本实在查不清,也可以参照原公司或行业利润率来确定赔偿金额。而如果新公司的财务资料明显不完整、不真实,或者拒不配合审计,则应该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法院有理由以新公司的所有收入作为赔偿金额。

  三、董监高责任边界拓展:刑民交叉风险上升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违规经营同类业务不仅可能引发民事责任,在特定情形下也可能触及刑事风险。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二)》,已经把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适用范围从国有企业扩大到了民营企业。因此,董监高的这类行为甚至可能涉刑,这也成为股东纠纷案件中,反做空的又一个重要抓手。

  因此,处理实控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管“另起炉灶”做空公司的问题,不仅要在法律上明确路径,更要深挖事实细节。这也正是上海宋和顾律师事务所长期深耕股东纠纷领域的价值所在:在复杂股东冲突中,帮助企业把被转移的商业机会和公司利益,重新拉回到可追责、可谈判、可执行的轨道上。

  (来源:点财网)

责任编辑:雷晓燕 SV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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