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88万公款 全扔进舞厅酒吧夜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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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07月10日10:34 检察日报
本报讯:7月5日,江苏省连云港市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的该市公路机械修理厂原财务科长王志成贪污案,连云港市中级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志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据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志成利用职务之便,于1995年底至1998年7月,故意隐瞒该厂沥青销售利润和虚挂应付款,然后套取现金和冲销其本人借款,侵吞人民币568450元;1997年3月至1998年7月,王志成采取转账核销的手段,将假借他人名义和其本人借款24.3万元予以侵吞。王志成三年共贪污人民币887350元,并将这88万余元全部用于泡舞厅、酒吧、夜总会等挥霍一空。
连云港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志成多次贪污公款887350元,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所得赃款均已被其挥霍,情节特别严重,应予严惩。鉴于王志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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