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孕女子与男子同居18年患癌后被赶出家门

2013年09月09日08:31  法制日报 微博

  法制网讯 记者马超 通讯员朱秀芹 王召祥 不孕女子杨某与郭某同居十八年,共同抚养郭某的两个孩子成人成家,而后还帮郭某带孙子还。后杨某因罹患癌症,双方因家庭琐事争吵打架而感情破裂。近日,江苏省泗阳县法院审理这起案件,解除了双方的同居关系,判决郭某支付杨某杨某99000元。

  泗阳县女子杨某因病丧失生育能力,第一次婚姻失败。1995年,杨某经人介绍认识郭某,郭某的妻子去世,正好想找个不能生育的女子操持家务、照顾孩子,于是杨某来到郭某家生活。

  当时郭某家只有破堂屋三间。1996年两人公开同居关系,1998年建东屋,2003年建堂屋,之后陆续建造前屋、西屋和院墙。两人开始共同生活时,郭某与前妻生育的两个儿子一个7岁,一个5岁,杨某不仅要操持家务、照顾孩子,还要做地里的农活。后来杨某进工厂务工,手臂又被碰伤。

  两个儿子成年后娶妻生子,杨某又帮忙带孙子到四五岁。去年,杨某查出肿瘤需要治疗,家里又没有这么多钱,双方因此争吵,渐渐地也因为生活琐事争吵,郭某开始打骂杨某,并执意赶走杨某,两个儿子也开始赶杨某走,此后杨某被赶出家门。

  杨某深感已不能再与郭某共同生活,但是郭某一家声称不会给杨某一分钱,正好郭某家的房屋被搬迁,获得拆迁补偿费总计188815元。杨某于是到泗阳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与郭某的同居关系,并确认居委会房屋拆迁款中99000元为自己所有。

  郭某辩称:杨某和自己同居期间未共同生育子女,也未领取结婚证。拆迁房屋只有自己一个人的名字,不是共同财产,且建房时向案外人刘某和韩某分别借款60000元、30000元,但郭某未提供借款证据。

  杨某称:搬迁协议中,虽被搬迁人签名为郭某,但房屋是自己和郭某同居期间共同建造,当时郭某儿子还小,没有劳动能力,故没有参与财产创造,诉争财产系与郭某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

  泗阳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同居期间共同建造房屋,应属于共同财产,被告辩称该房屋不是原、被告同居期间建造,然结合原告提供的礼单、证人证言可以证实该房屋系原、被告同居期间建造。被告辩称向案外人刘某和韩某分别借款60000元、30000元,但未提供借款证据,原告也予以否认,故不予采信。判决原被告共同建造的房屋搬迁所得的拆迁款188815元中99000元归原告杨某享有。

  法院判决生效后,郭某称坚决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躲避起来。杨某此时已经是四十多岁,孤身一人,无子无女,无娘家可回,生活是相当困难。泗阳法院执行局通过与搬迁部门、搬迁补偿款发放部门多次沟通,终于拿到搬迁赔偿款中的99000元,并把支票交到杨某手中。

(原标题:不孕女与男子同居18年帮其带儿孙 患癌后被赶出家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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