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与加油站员工发生口角泼汽油点火获刑

2013年03月01日16:42  台海网

  台海网3月1日讯 据福州晚报报道,为图一时泄愤,刘某某竟然在加油站内用打火机点燃物品威胁加油员,差点造成火灾。日前,仓山区法院认为他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他有期徒刑4年。

  2012年7月14日晚,刘某某到仓山区的一家加油站内加油,因加油的先后顺序问题与加油员发生争吵,后又与一名“摩的”司机发生争吵。生活不如意的刘某某认为这些人都在欺负他,一气之下在加油站外的马路上将蘸有汽油的鞋子点燃抛向空中,并将收银小票点燃。

  之后,他返回加油站,将先前购买的油桶放置在加油站出口处的中央,阻止车辆外出,并用打火机点火,威胁加油员。加油员苦苦劝说他住手。他非但不听,反而将油桶内剩余的汽油泼向加油员,追逐并准备殴打加油员。他还将汽油泼洒在加油机周围的地板上,造成极为严重的安全隐患。

  幸亏加油员及时报警,警方赶来,及才制止了刘某某。

  仓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归案后,他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遂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福州晚报 陈鸿星 金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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