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认为侵犯自己名誉权,歌手李宇春将大一学生邹某告上法庭。昨天市二中院通报,二中院终审裁定驳回邹某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驳回其对该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裁定。该案仍由东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李宇春起诉称,2012年3月,邹某使用百度贴吧ID“不爱我的走”,在百度“十堰二中”吧里恶意用Photoshop软件将2010年超级女生成都赛区某超女整容手术失败死亡的新闻更换时间和人名,发布了名为“李宇春死因:手术出现麻醉意外抢救无效心衰死亡”的帖子。故请求法院判令邹某公开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等。
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李宇春选择向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邹某关于该案应移送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原标题:发布整容死亡内容 李宇春状告大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