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贪污、受贿罪名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判决后,他以“自己只是企业聘用员工,并非国家公务人员”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5月23日上午,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此案,但当日暂未做出判决。
据公诉机关指控,冯某1955年生,2004年12月至2005年5月间任新疆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物业中心供热管理处经理,采取收款不入账的手段,将收取的某两家单位采暖费、热贴费合计198503元非法据为己有;为供煤商朱某在结款及长期供煤等方面提供帮助,以借款名义收受朱某给予的贿赂款2万元,同年再次收受朱某以车辆补偿款名义给予的贿赂款4万元。
2011年5月14日,冯某因案发被刑拘,之后被逮捕。冯某在羁押期间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并主动退赔上述款项258503元。
公诉机关认为,冯某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其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但冯某对此不服,认为自己只是企业生产系统员工,并非参与管理的公务人员,因此行为不应定性为贪污,而是骗取用热单位资金。
3月20日,乌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贪污罪、受贿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冯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冯某还辩称,收受朱某贿赂一事因案发时间久远和身体因素,自己记忆出现偏差,将其中一些事实经过和细节混淆,从而影响法院量刑。(新华网新疆频道/新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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