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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官司怎么打?同一律师既代理原告又做被告顾问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1年12月03日03:46 人民网-华东新闻

  11月30日上午,孙慧明由妻子陪同,手拄拐杖来到报社,向记者讲述了下面这个听来近乎“天方夜谭”的故事。

  一纸离奇协议书

  1996年9月,孙慧明因双大腿后侧皮肤瘙痒伴红丘疹,到浦东塘桥地段医院就诊,被诊
断为过敏性皮炎。按医生处方,孙从1996年9月起注射地塞米松进行治疗。两年中间歇使用该药,有记录的为43针。瘙痒症状减轻了,却出现了另一个症状:双腿下肢无力,行走时髋关节疼痛不已。孙只得去其它医院就诊。1999年4月,被确诊为“双侧股骨头无菌性坏死”。

  孙慧明认为这是由于医院使用激素不当所致,于是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区级、市级医疗事故鉴定均认为不属医疗事故。

  于是,孙慧明决定诉诸法律。去年10月,孙委托上海康正律师事务所沈成良、黄惠民律师代理此案,并支付了标的费1.2万元,办案手续费和交通费各500元。

  孙慧明说,去年11月3日,律师将状告塘桥地段医院和上海第九制药厂的诉状出示给他看(孙慧明认为上海第九制药厂生产的地塞米松注射液未注明禁忌症和不良反应,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使他丧失了拒绝长期使用该药的可能,因此起诉药厂),但在一个月后,律师却说由于不是医疗事故,告医院必输无疑。并对孙说,律师现在与医院讲好了,补偿他几万元,同时医院可以拿出药厂的依据,他的律师费也由医院承担。

  去年12月13日,孙慧明得到律师通知,来到康正律师事务所,在该所沈成良、黄惠民律师的见证下与塘桥地段医院院长签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写明:医院一次性补偿孙慧明3万元,此后孙不再以任何形式追究医院方的责任;协议签字后,表示双方纠纷已经化解,互相已无任何争议。协议签订后,孙慧明得到了医院的3万元补偿。同时,康正律师事务所也将1.25万元的律师费退还给了孙慧明。

  此后,孙慧明即起诉药厂。孙慧明称,在起诉过程中,由于并未像律师许诺的那样从医院获得实质性的证据,他曾试图撤诉,但并未成功。经过大约4个月的审理,今年4月4日,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对这一人身损害赔偿作出民事调解:被告上海第九制药厂一次性补偿孙慧明1万元,诉讼费9663.97元由孙慧明承担。这样,孙慧明得到的实际补偿是336.03元。

  惊看律师已“变脸”

  今年4月4日,孙慧明在与药厂打官司时,惊奇地发现,出庭为塘桥地段医院作证的人似曾相识,仔细想来,就是康正律师事务所的黄宜辰律师。

  孙慧明开始生疑:黄宜辰是原告委托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为什么又出庭为塘桥地段医院作证?为什么律师起初明确可以状告医院和药厂,后面又有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弯,说只能告药厂?

  孙随后通过法律咨询得知,即使不是医疗事故,医院有过错,也依然可以以人身损害赔偿状告医院。

  今年7月,孙慧明的怀疑在《上海商报》的一则报道中得到确认:作证的人就是康正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黄宜辰。9月,孙慧明愤然向上海市黄浦区司法局、上海市委信访办、上海市政府信访办反映“律师代理行为不妥”。

  此后,由于怀疑与医院的协议是受骗所致,孙慧明另聘请律师起诉塘桥地段医院。11月1日,在浦东新区法院开庭审理中,孙却再度惊讶地发现,黄宜辰律师已成为康昕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坐在塘桥地段医院的被告席上,作为医院的代理人当庭答辩。

  当日上午开庭结束后,孙慧明即赶到黄浦区司法局。他被告知,沈成良、黄宜辰都是塘桥地段医院的法律顾问。

  官司仍要“打到底”

  至此,孙慧明对于“律师代理行为不妥”,初步可以明确的事实是:

  原告代理人沈成良,同时兼任被告法律顾问。黄宜辰作为原告孙慧明委托的康正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同时兼任被告法律顾问,为被告作证,随后又以康昕律师事务所律师身份作被告代理人。

  11月30日中午,记者与孙慧明和他的妻子一起来到黄浦区司法局,该局公证律师管理科马科长告诉他们另一些事实:

  一、康正律师事务所退还给孙慧明律师费后,起诉药厂的律师费,是由塘桥地段医院支付给康正律师事务所的。

  二、康正律师事务所的沈成良和黄宜辰律师,自今年3月起,被塘桥地段医院聘为法律顾问(孙慧明委托康正所办案,是在去年10月)。

  三、康昕律师事务所今年9月刚成立。黄宜辰为康昕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不再担任康正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马科长对记者说,律师的这种行为明显“不妥”,孙慧明反映的问题,已得到上海市委、市政府信访办,市司法局及黄浦区司法局的重视。11月初,经过多方调查后,黄浦区司法局已经将调查结果上报到上海市司法局。

  在对孙慧明的遭遇表示同情的同时,马科长亦遗憾地告诉记者,经过仔细查对,《律师法》、《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仅指出“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未对“被告法律顾问担任原告代理人”的行为作何规定。

  “现在的法律法规太粗了,跟不上形势的发展”。马科长说,此案如何处理还需研究。

  11月2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对孙慧明与医院的纠纷作出判决,认为原告在收取补偿款后再要求赔偿,理由不足,遂对孙慧明要求医院赔偿30余万元的诉请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7056元由孙承担。

  孙慧明今年才48岁,恍然间,就从年富力强的汉子变成了腿脚不便的残疾老头,头发白了大半。1999年,孙花两万余元做了右腿的“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和左股骨头髓芯减压术”,由于经济原因,左髋关节置换术至今未做,而这样“伤筋动骨”的大置换,医生告诉他每7年就得做一次。

  孙慧明告诉记者,一方面他在焦急地等待着有关部门将问题调查清楚,作出处理决定;另一方面,他不服现在与医院纠纷的一审判决,要将这官司“一直打到底”。本报记者包蹇

  《人民日报.华东新闻》(2001年12月03日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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