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任伍:遏制隐性福利,中国反腐的新课题

2012年12月11日07:15  环球时报

  唐任伍

  近几年来,“隐性福利”屡屡出现在公众视野,冲击国民的神经。例如,某央企在一线城市的闹市区以仅为市场价1/8的价格分福利房;某些机关幼儿园每年获财政补贴数千万元……凡此“隐性福利”,甚至延伸至大米、肥皂、手纸、毛巾等日常生活用品,涉及相当一部分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垄断企业。综观这种“隐性福利”,具有下列几个特征:

  首先,支撑“隐性福利”的背后是强大的“隐性权力”。“福利”是政府向全体居民、特殊职业、弱势群体实施的一种普适待遇,但“隐性福利”则是在政府法律法规之外,伴随着“隐性权力”滋生。这种“隐性权力”往往从小集团、单位利益出发,通过“公共权力”的“擦边球”方式,向本单位职工支付各种待遇。

  其次,享受“隐性福利”的群体一般是掌握“公权力”的公务员和具有垄断地位的国家企事业单位员工。公务员和国有企业员工本身拥有较高的社会地位,是公共财政的受益者和垄断利益的获得者,同时也是不同层次上的公共资源的支配者。他们中很多具有人民公仆的身份,一般由纳税人供养,旱涝保收,衣食无忧。特殊的地位、特殊的功能,决定着他们拥有更强的话语权和获得更多权益的便利条件,因此,“隐性福利”实际上会导致“扶强抑弱”,不利于弱者。

  最后,“隐性福利”的运行并不规范,游离于法制法规之外,是对现行分配制度的冲击。因此,“隐性福利”是放不到阳光下的不符合现行法律政策的东西,它只能在隐蔽的状态下运行,无法公开、透明地运行。

  一般而言,“福利”作为工资、薪金的一种补充,是具有公开性、普适性、可衡量性特征的。很显然,“隐性福利”绝不是所谓的“灰色收入”,但也不是简单归类为“福利”,而是中国特有的、赋予少数人员的非货币性收入特权,它虽然合情,但并不合理,对整个社会分配制度和分配秩序有相当的破坏作用。过多的隐性福利,很可能会加剧社会分配不公。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隐性福利”实质上是少数人的“隐性腐败”,是新时期中国特色腐败的一种新形式、新变种。

  消除“隐性福利”实质上就是消除“隐性腐败”,它是腐败与反腐败相持阶段反腐败的重要内容,是反腐败系统工程的组成部分,必须采取系统的而非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方法治理。笔者认为,要消除这种“隐性腐败”,一是一切收入货币化、阳光化、制度化,杜绝非货币性分配的隐性收入或“隐性福利”,遏制一些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隐性福利”;二是建立健全的专门账户制度,所有人特别是相关人员的所有收入全部进入专门账户,开好“前门”,关闭“后门”;三是严格财政预算和决算,明晰福利制度、法规和政策,明确福利的范围、种类和实施,让福利显性化、透明化,继续让工作人员的各种收入和福利明明白白、清清楚楚;四是建立严格的福利监管制度,从制度上管好权力,让公权和执法权远离金钱利益,不给权力留出自由支配收益的空间,对违规“打擦边球”、搞“隐性福利”的单位和个人追究法律责任,从而对“隐性腐败”釜底抽薪,从根本上消除五花八门的“隐性福利”。▲(作者是北京师范大学政府管理研究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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