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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海宁:高温立法能否为权利“防暑降温”

  近日,四部委联合修订并起草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目前意见征集已结束。意见稿规定,高温天气指地市级以上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劳动者因高温作业中暑可申请工伤;企业违反有关法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可追究刑责。

  1960年发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实施了半个多世纪,今天,高温立法即将变成现实。新办法有五大变化:一是首次立法界定了“高温天气”;二是适用人群从部分行业扩大到所有劳动者;三是中暑死亡视为工伤;四在标准上比以前更细化以防用人单位钻空子;五是对违反规定的责任人可追究刑责。应该说,这些变化充分体现了立法善意,对高温下劳动的人群犹如一把“遮阳伞”。

  但新办法能否为劳动者“防暑降温”,还得走着瞧。之前,《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之所以常常落不到实处,有缺乏强制力,地方监管部门不重视,用人单位不放在眼里等原因,还有一些原因让烈日下的劳动者权益也受到伤害。比如,现在很多用人单位采取了计时工资制、计件工资制,就回避了加班费、高温津贴等问题,因为一旦高温造成停工就意味着停薪。所以,新办法能否落到实处,关键是以合理的工资制度来破解企业对策。

  也就是说,保障劳动者在高温条件下的权益,不能单纯指望高温立法,还要在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工资制度等方面进行完善。例如,北欧一些国家把带薪“热假”写进了劳动法——气温超过35℃就可享受带薪“热假”。

  而且,制度要想不被架空,关键还在于执法。一言以蔽之,高温立法能否为劳动者“防暑降温”,一方面在于这部高温法规是否有足够威慑力,也在于地方配套制度是否健全;另一方面,在于劳动法、工资条例、收入分配改革方案等制度能否与高温制度配合与衔接;三则在于地方监管部门是否为了GDP看资方脸色,而不看劳动者是否在骄阳下挥汗如雨。冯海宁(北京 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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