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十四万 判刑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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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06月12日13:34 江南晚报
本报讯:最近,宜兴市人民法院对汪林源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
1992年初,宜兴市物资经营总公司(以下简称物经公司)下属的宜兴市装潢材料公司生意十分火爆。时任物经公司总经理兼党支部书记的汪林源看在眼里,计上心头。他经常到该下属公司大夸经理崔某生财有道、经营有方。崔某能够得到汪总经理的重用和赏识,自是受宠若惊,为了讨好顶头上司,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售价6万余元)送给汪林源。
1995年起,宜兴市某建筑公司项目经理陆某以部分垫资的形式承建了宜兴市物经公司商业大楼的土建工程,1997年10月,经汪林源同意,陆某从物经公司结得垫资利息款74万余元。汪林源多次打电话给陆某说:你发了财,不要忘掉咱穷弟兄,叫陆某到他家里来玩玩,陆某对此当然是心知肚明。为了感谢汪林源同意支付垫资利息款,并希望在以后的工程决算等事项上得到汪的关照,他赶紧到银行帐户上取出8万元现金给汪林源双手捧上。(晓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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