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保密观

近年来,机关、单位通过购买服务、委托业务等方式推进工作已成常态。然而,合作方人员进出办公场所、接触文件资料、操作信息系统的同时,保密管理的“缝隙”也在悄然扩大。风险,往往就藏在这些看似平常的协作环节里。
这些泄密,
就发生在“外包”环节
机关、单位将业务委托给第三方,本是提高效率的常见做法。但业务可以委托,保密责任不能“一托了之”,一旦管理缺位,泄密风险便随之而来。以下案例为我们敲响警钟。
案例一
某重要涉密单位长期将办公楼物业管理外包,却未对物业公司及人员开展必要的保密监管。保洁人员段某主动联系境外间谍情报机构,借打扫卫生和代取文件之机,通过盗取、偷拍等方式,向境外提供1项机密级、2项秘密级国家秘密及6项情报,获利约13万元。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该单位11名相关责任人员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案例二
某公司不具备涉密档案数字化资质,却骗取多个机关单位档案管理部门信任,承包档案资料数字化业务。员工蒋某利用工作便利,先后窃取、复制几十份涉密文件带回家中,为谋取私利将部分文件放在互联网上出售,导致国家秘密泄露。
案例三
某省直单位涉密信息系统运维企业派驻的运维人员张某,在运维过程中发现某设备硬盘为固态硬盘,便起了私心,欲据为己有,他私自将硬盘拆卸带回家中安装在个人电脑里。由于硬盘上“三合一”程序运行正常,开机后触发违规外联告警。张某受到处理,相关责任人员均被追责。
上述三起案例,泄密者均来自合作方,失守的环节恰恰是保密管理的核心地带。
对外协作中,
三道防线最易“失守”
资质审查形同虚设。保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委托从事涉密业务的,必须核验承担单位的保密资质;从事其他涉密业务的,须核查其业务能力和保密管理能力。但现实中,有的单位“图省事、赶进度”,将涉密业务交给不具备条件的公司;有的公司则通过欺骗手段获取信任。资质关口一旦“放水”,后续保密措施便形同虚设。

保密协议“签了等于管了”。保密法实施条例要求,机关、单位委托涉密业务必须签订保密协议并实施全过程管理。但实践中,不少协议签订后便被搁置,甲乙双方保密职责界定不清,出现问题相互推诿;甲方以“人员由乙方派出”为由,对驻场人员疏于管理;保密提醒停留在口头告知,未转化为具体管理动作。
对“身边的外人”缺乏监督。外包人员长期在机关、单位驻场服务,进出领导办公室、接触文件资料、操作信息系统,却往往处于保密监管的空白地带。有的甲方以“不属于本单位人员”为由,不对服务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培训和提醒。对“身边的外人”不设防,保密管理便留下了极大的盲区。
守住边界,
协作才能不泄密
资质先审,协议落地。机关、单位委托涉密业务前,必须核验承接单位的保密资质或保密管理能力,不得以“信任”“合作多年”为由替代资质审查。甲方单位应建立合作方保密资质档案,定期复核有效性,发现资质失效立即终止合作。同时,应在保密协议中明确甲乙双方各自的保密管理责任,避免出现“两不管”的空白地带。

驻场严管,旁站监督。乙方驻场人员应纳入甲方日常保密管理,做到“保密要求有人提、保密措施有人落、保密监督有人盯”,教育培训、监督检查均留有记录。涉密档案数字化、信息系统运维等关键环节,实行旁站监督,甲方人员全程在场;工作场所安装监控设施,涉密计算机输出端口采取管控措施;外包人员使用的设备、介质登记管理,严禁私接个人设备。
离场交接,脱密到位。外包人员结束服务离场时,应收回所有涉密载体、访问权限、门禁卡等,明确告知其继续履行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对涉密程度较高的人员,应参照涉密人员脱密期管理要求,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从事相关业务。
(文中部分图片采用生成式AI技术制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