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虚假环评应责任终身追究

2013年08月14日01:20  第一财经日报

  章轲

  《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公开征求意见时间“关门”之际,多位环保专家和业内人士呼吁放开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建立环境信息统一公开平台,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行政部门的履职监督。

  昨日,在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举办的“环保法民间修改建议在线发布会”上,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主任王灿发、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阿拉善SEE公益机构章程委员会主席任志强、自然之友公众参与项目协调员葛枫等专家纷纷表达自己的看法。

  《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公开征求意见将于本月18日截止,对于这部24年一修的民生大法,网友的建议主要集中在行政部门的履职监督、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建立环境信息统一公开平台等方面。

  此前,环保法修订草案规定只有中华环保联合会及省级环保联合会才能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到普遍质疑。王灿发认为,这样的规定是极不合适的,为了鼓励公众参与,应当规定依法设立的环保组织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王灿发说,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应当是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组织,不应当增加更多的限制。从各国环境公益诉讼实践来看,让非政府组织甚至任何公民都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不会造成滥诉现象的发生。

  马军认为,公民的环境权应是环保法立法之基。环境权是公众享有环境和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基础,不将环境权入法,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和维护其环境权利就缺少法律依据。

  葛枫也建议,在环保法中加入“人人有在良好的环境里享受自由、平等和适当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

  不少网友对目前存在的虚假评估表示失望。有网友问,对于虚假评估的环评单位是否也来个“责任终身追究”?

  马军认为,30多年来环境决策的大门屡屡失守,此番修法,关于环评的规定要力争有所推进。环评信息应完整公开,环评过程应有充分参与。马军建议环评报告书全本公开,对于重大项目应召开听证会,对于未充分履行公开参与要求的,公众有权寻求司法救济。

  葛枫认为,为促进环境信息公开,加强公众对排污企业的监督,建议法律规定,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该统一组织建立公布平台,企业应当在该公布平台上公开自行监测信息。

  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该统一组织建立公布平台,企业应当在该公布平台上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该公布平台上公开审批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不得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

  “公开比罚款更重要。”任志强表示,如果一个企业的污染行为被公布也许这个企业就活不下去了,所有公众可能都不购买其产品。所以,不能用罚款多少来评价法律好坏,应提高违法成本,但更重要的是开放社会监督,给公众更多诉讼权利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

  “关键是要让环保法长出牙齿,能‘咬住’违法者,这样法就从纸上下来了。”葛枫认为,应赋予公众环境信息知情权、参与权和诉讼权,加强公众监督和司法监督,就是让环保法长出锋利的牙齿。

  据葛枫透露,自然之友已于昨日整理建议并形成意见书,寄送至全国人大法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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