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称宜昌超市投毒案嫌犯曾多次申请救助未果

2013年05月03日09:59  东方早报

  宜昌警方相关负责人称,36岁的刘某从该市一家工厂下岗后在外打工,目前单身,经济拮据和生活的种种不顺,让其思想走向极端。

  早报记者 黄芳

  湖北宜昌市公安局昨日举行新闻通气会披露,4月27日发生在该市两家大型超市内的投毒案嫌犯刘某供述称,其“因对生活现状不满”,意图通过在超市投毒“达到泄愤报复社会的目的”。

  宜昌市公安局宣传科昨日向早报记者发来的案情通报显示:两家超市内的投毒案均系刘某(男,36岁,宜昌人)一人所为,已排除受他人指使和共同犯罪的可能,所投毒药为可损害人体神经系统的剧毒灭虫剂——甲氰菊酯(俗称“灭扫利”)。刘某对投毒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在作案72小时后,刘某4月30日晚在北京西站落网,目前,其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据透露,当时刘某还准备去另外几家超市投毒,但由于警方已通知各超市加强防范,刘某没有得逞,遂乘火车到了北京。

  昨日警方还通报称:“通过对监控视频和销售记录的反复核对,确保了两家超市无一条毒鱼流入社会”,全部毒鱼已被及时封存。

  两超市生鲜区遭投毒

  4月27日14时09分和15时20分许,位于宜昌市中央商务区(CBD)的两家大型超市内的生鲜区鱼池先后遭人投毒,池内的活鱼全部死亡,分别损失3700余元和1500余元。

  警方昨日通报称,通过现场访问,找到多名目击证人,通过超市视频监控辨认,迅速确定并提取到投毒作案人的影像资料。对比两家超市的监控视频,确认两起案件系同一男性所为。

  据警方锁定的监控视频显示,犯罪嫌疑人为一中年眼镜男,体型微胖,作案时身着白体恤,黑色外套,并斜挎一黑色提包。

  视频录像中,嫌犯像普通顾客一样,若无其事地走近第一家超市生鲜区的鱼池旁,取出挎包内的一个药瓶,打开盖子后投入鱼池,随后迅速离开现场。在短短一小时后,该男子又来到商区的另一家超市内,如法炮制地制造了第二起投毒案。

  剧毒药剂入池后立刻将水变成乳白色,鱼类接触反应强烈,当即全部死亡。

  据报道,眼镜男向鱼池投掷东西的动作曾被超市工作人员注意到,但当时尚未意识到是投毒行为,此后工作人员发现鱼池情况异常,当即将鱼池封存并报警,投毒所用的药瓶此后在鱼池中被找到。

  在京落网时着作案服装

  在通过超市的监控系统锁定嫌犯后,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分局28日发出附有作案画面的“悬赏通告”,向社会征集破案线索,并表示有提供线索或直接抓获嫌疑人的将给予5000元至10000元的奖励。

  当天的新闻通气会上,宜昌市公安机关表示,群众曾向警方提供了30多条线索。而就在办案期间,还曾有一办案民警与刘某擦肩而过。

  警方通报称,专案组投入了大量警力展开沿途视频追踪,经过三天三夜的连续工作,于4月30日锁定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轨迹。据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公安分局副局长陈亿年透露,4月30日20时50分许,在北京警方的协助下,宜昌市公安局专班民警在北京市西客站负一楼将刘某抓获。落网时,刘某正躺在楼梯上睡觉,身上还穿着作案时的衣服。

  经审讯,刘某表示,自己到北京是为了找工作。5月1日下午,宜昌警方将刘某押解回宜昌。

  未婚、失业、生活拮据

  坊间对嫌犯身份和投毒原因有多种猜测,有说法称是“同业竞争”所致,亦有说法认为“不喜欢吃鱼,阴暗心理”作祟。

  对此,宜昌警方昨日在通报中称,通过对两家超市鲜活产品进货负责人和现有鲜活供应商调查访问,已排除了同行恶意竞争的可能性。

  宜昌警方相关负责人昨天还介绍称,刘某出生于宜昌辖下的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一个小山村,家境贫寒,中专毕业后自修了大专文凭,并在宜昌市夷陵区一家工厂上班,之后下岗,在外打工。刘某的父母如今都在江苏打工,他虽然已经36岁,但至今未婚,单身一人,经济拮据和生活的种种不顺,让刘某的思想走向极端。“长期以来仇视社会,这次投毒意在报复社会,引起恐慌。”

  据介绍,4月27日案发前,刘某在一家农资商店购买了两瓶果树杀虫剂,做好了投毒的准备。

  不过关于刘某的作案动机此间还有另一说法在坊间流传。

  有知情人士向早报记者透露,刘某曾有精神分裂病史,早年曾在宜昌县(现已并入宜昌市夷陵区)土壤肥料工作站,后被开除后一直无固定职业,生活无着落,其曾多次向原单位及救助站申请救助,但无果,于是起意报复社会。

  早报记者昨日向宜昌市公安局求证这一说法,但该局宣传科陶姓负责人否认刘某有“精神分裂病史”,且对其“曾申请社会救助”未予证实,截至发稿,记者未能与宜昌市夷陵区土肥站取得联系。

  律师说法

  投毒系恶性犯罪

  刘某最长或判10年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文林昨日对早报记者表示,刑法第114条、115条所设置的“投放危险物质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类罪名项下的一个具体罪名。

  王文林说,由于本罪侵犯的对象往往是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或者公私财产安全,因此,其社会危害性比通常只针对特定犯罪对象的其他犯罪要严重得多。因此,为了更加精准地预防和惩罚此类犯罪,刑法将此类犯罪规定为危险犯,即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足以使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财产安全陷于危险境地,不论危害结果是否实际发生,即构成本罪。刑法第114条规定,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仍构成投放危害物质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假如,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已经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现实的危害后果的,法定刑升格,刑罚大幅上升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王文林认为,在宜昌投毒案中,如嫌疑人刘某确实在公众集中的大型超市,针对不特定社会公众,向生鲜食品投放剧毒灭虫药品,已危及公共安全,虽然商场及时发现异常,未造成普通公民生命、健康安全受损,但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根据刑法第114条规定,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过王文林也认为,假如嫌疑人坚持投放毒药行为主观上只想毒死水池中的活鱼,使商场或鱼商遭受财产损失,那也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原标题:宜昌:嫌犯“报复社会”向两超市投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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