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社会福利院原院长受贿后自首获缓刑

2013年04月16日18:42  海南特区报

  □记者 王忠新

  本报讯 大专文化的邓某原任海口市社会福利院院长,在任职期间,他利用职务便利,7次收受同一家公司老板好处费共8万元。自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邓某,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日前,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邓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2012年10月,邓某主动到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7次收受邓某斯好处费共8万元的事实。到案后,邓某退缴全部赃款8万元。

  经法院查明,邓某自2006年5月至案发前,一直担任海口市社会福利院院长职务。在此期间,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7次收受海南丽某建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斯好处费共8万元。

  2009年中秋节前的一天,邓某斯为感谢邓某同意将海口市社会福利院9号楼儿童康复训练基地土建改造工程项目交其承建,并希望以后能承建更多海口市社会福利院的项目,在海口送给邓某2万元好处费。此后,邓某斯多次请邓某吃饭,并常在停车场等处给邓某送好处费。

  庭审中,邓某的辩护人提出,邓某有自首情节,积极退缴赃款8万元,邓某的行为并未造成实质性的社会危害,请求法院对邓某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邓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现金共计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邓某是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邓某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日前,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邓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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